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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王伯航
联系方式:0851-85213393
注册时间:1997-11-06
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1号26楼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通信、监控、收费综合系统工程资质(以上项目具体内容以资质证为准),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乙级(限公司试验检测中心);在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壹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综合乙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可承担项目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且C级及以下的大爆破工程和B级及以下复杂环境深孔爆破、拆除爆破及城市控制爆破工程及其他爆破与拆除工程施工;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可承担项目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1000千牛.米及以下塔吊等起重设备、120吨及以下起重机和龙门吊的安装与拆卸;本系统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及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对外派遣工程、生产及服务行业的劳务人员(不含海员);经营机械设备、建筑设备租赁,机械设备、建筑设备的销售和维修;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地基与基础工程;消防工程;钢结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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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凯、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05民终3618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陈凯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贵州桥梁公司)、贵州六盘水滕达爆破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腾达爆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4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陈凯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事实及理由:一、一审在上诉人对鉴定价格有异议的情况下仍然以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属程序错误。鉴定机构对上诉人两个自用水池因其他原因没有作出相关修复方案,上诉人受损的石棉瓦因上诉人已经自行更换也没有作出修复方案,但该鉴定机构工作人员同意庭后对两个水池及石棉瓦作出方案。而造价咨询公司在鉴定机构未作出修复方案时已经对两个水池得出修复价格,明显不符合鉴定程序。二、一审对上诉人房屋的损失认定事实不清。鉴定公司工作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时,明确上诉人的房屋修复方案系参照2016年定额方式进行修复,根据生活经验及常识,哪家长2.24米、宽1.6米、高0.9米的水池只需500多元?哪一家建房装修只叫人做0.1工日?买砖只买1.0块?水泥砂石只买0.1吨?其次,上诉人主张的损失中已经包括房屋上的石棉瓦及房屋内的灯和电线以及饮用水管,一审中上诉人出具的照片已足以认定受损。被上诉人在修路时,挖毁上诉人的水管1500米的事实二被上诉人也是认可的。 被上诉人贵州桥梁公司二审答辩称,本案《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系真实、合法、有效的,一审判决以该意见书作为裁判依据并无不当。一审对房屋损失的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关于石棉瓦、灯线的损失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据,有明确的数量金额才能进行赔付。 被上诉人腾达爆破公司二审未答辩。 原审原告陈凯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赔偿关于原告位于贵州省织金县,面积约700平方米的财产损失暂计10000元(待鉴定后再予以确定具体赔偿金额);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依法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40000元;2、依法判决由二被告承担鉴定费42000元、鉴定人员出庭费2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被告贵州桥梁公司承建织金县三甲至八步公路改扩建工程。2016年12月19日,被告贵州桥梁公司与被告腾达爆破公司签订《土石方爆破施工服务合同》,将该工程的土石方爆破承包给被告腾达爆破公司。爆破施工前,被告腾达爆破公司入户对原告的房屋进行调查,房屋完好。施工放炮后,原告的房屋墙体及楼板出现不同程度开裂损伤现象。本案调解过程中,被告贵州桥梁公司认可原告房屋受损与其公司爆破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无需原告申请对房屋受损与爆破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经原告申请,一审法院委托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对原告房屋的裂缝及损伤程度对安全性影响进行鉴定。2020年9月8日,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出具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2020]司鉴字第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上述裂缝及其他损伤的检测结果,按照《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有关的规定,所检陈凯房屋裂缝及其他损伤对房屋安全性影响评定为Bu级(即安全性略低《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对Au级的规定,尚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建议对所检房屋裂缝进行修复处理,对渗水墙体进行防水防潮处理。修复措施详见附件《织金县陈凯房屋修复方案》。针对屋面(2)-(3)/(C)-(E)轴蓄水池满载后荷载较大,为避免对房屋造成不利影响,建议停止使用或拆除另行选址修建。鉴定意见作出后,原、被告对该意见均无异议。一审法院委托北京安诚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房屋修复造价工程进行鉴定。2021年1月26日,北京安诚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京安鉴字[2021]第002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就,鉴定结果为:经过测算,取整确定陈凯位于织金县房屋工程的工程造价在鉴定基准日的造价评估鉴定价格为¥19825元(人民币壹万玖仟捌佰贰拾伍元整)。鉴定作出后,原告对造价评估鉴定价格提出异议,经原告申请,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鉴定人出庭对原告提出的“原告受损房屋三楼上的水池是要停止使用还是拆除另行选址修建,相关费用如何计算;原告受损的房屋外的水池是如何评定;受损的石棉瓦如何评定;对于房屋裂缝处是如何进行修复,是按裂缝的长度计算,还是按裂缝周围面积计算;对于地板砖的修复是按单块修复还是按裂缝砖的周围面积计算;对于房屋内的灯、电线等是否进行评估鉴定。”等问题进行解释、说明。主要意见为:原告屋面蓄水池是直接作用在楼板上,楼板一般是不能集中荷载的,如果装满水会超过楼板的承重,考虑到风险所以作出该建议,是停止使用还是重建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修建的费用由造价公司作出;原告称的屋外的水池,鉴定意见书中标明的是附属用房,入场检测时并未说明是蓄水池且需修复,如该水池破损,可重新补充一份修复方案,由造价定出价格;入场检测时破损石棉瓦原告已经更换,更换的石棉瓦可由造价公司直接计算价格;裂缝修复方案鉴定意见书中有,地板砖的修复是坏一块换一块;对房屋内的灯、电线不属于房屋质量鉴定范围。北京安诚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人出庭对原告提出的“人工费如何计算,是否分辨师傅和小工,有几个人,每人做几天工,每人每天工资多少;水泥和砂石分别的总量是多少,水泥和砂石的单价是多少;面砖和普通砖分别是多少块,单价是多少,需要多少包瓷粉,瓷粉的单价是多少,防水材料怎么计算,单价是多少,租赁脚手架的费用怎么计算;原告受损的石棉瓦、两个水池以及屋内的灯、电线等是否进行鉴定。”等问题进行解释、说明。主要意见为:我公司是按照现行的《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计税组价,材料价按2020年12月毕节地区信息价计取,相关的价格、数量等造价咨询报告中的建设工程预算书中都有体现;石棉瓦的价格,在现场查勘时,石棉瓦已经更换,已告知原告提交经双方确认的更换数量,但是原告一直未提供给我公司,故石棉瓦的价格未计入在报告中;屋面水池已经按照鉴定意见书中新建同类型同大小水池的标准计算了价格,在单位工程概预算表第8页的A4-79项,屋外的水池修复造价在A9-43,前期鉴定意见书中未有修复意见,但现场查勘时原告主张屋外水池漏水需修复,已告知原告做防水处理,且已经计算价格;屋内的灯、电线价格问题,我们到现场查勘时以及前期鉴定意见中都没有提到这个问题。因鉴定,原告向贵州省建筑科学研究检测中心支付鉴定费30000元,向北京安诚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支付造价咨询费1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原告所属房屋开裂受损,被告贵州桥梁公司认可原告房屋受损与其公司爆破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原告因被告贵州桥梁公司施工受损的房屋修复费用19825元及因鉴定房屋修复损失而产生的鉴定费42000元,应由被告贵州桥梁公司承担。被告贵州桥梁公司与被告腾达爆破公司之间属于劳务合同关系,被告腾达爆破公司根据被告贵州桥梁公司指定的区域执行爆破工作任务,在此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主张被告腾达爆破公司共同赔偿损失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贵州桥梁公司在庭审中称原告受损与其没有因果关系的答辩理由,与之前的陈述相悖,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申请对两个水池的修复进行重新鉴定的意见,因北京安诚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造价咨询报告中对屋面水池作了新建的造价,屋外水池经现场查勘时与原告陈凯对接后作出防水修复的造价,已没有再次鉴定的必要,故对该项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才主张40000元财产损失中包含石棉瓦、灯、电线、水管的损失,对于石棉瓦的损失原告未向北京安诚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提供更换的数量,在做造价鉴定时也未主张过灯、电线及水管损失,故对该几项损失,不在本案中处理,原告可另案主张。对于鉴定人员出庭费用2500元,系原告自愿申请,由其自行负担。被告腾达爆破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一审法院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由被告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凯受损房屋修复费用19825元、鉴定费42000元,共计61825元;二、驳回原告陈凯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46元,减半收取计673元,由被告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定人出庭作证费用2500元,由原告陈凯负担。 双方当事人二审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无异,对一审认定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一审采信造价鉴定公司对上诉人屋面水池及屋外水池的价格鉴定意见是否得当;上诉人主张的石棉瓦、灯线水管等损失应否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46元由上诉人陈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朱莉 审判员曹建军 审判员吴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向旭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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