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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俊超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李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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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地址: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水洞底镇大田村九组
简介:
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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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玲、李建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陕0104执1382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建峰、李俊超、王玉梅与被执行人俞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04民初6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冻结俞玲名下部分银行账户;被执行人俞玲名下位于西安市莲湖区XX路XX号XX楼XX号(不动产权证号:107XXXXXXXX-54-5-1-14-20301~1)房产一套,已被本院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三年;被执行人俞玲名下无车辆信息;此外我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本院已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俞玲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李建峰、李俊超、王玉梅的代理人李勇峰,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40148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340148元。本案执行费5002元,已收取4312.64元,未收取689.36元。 申请执行人李建峰、李俊超、王玉梅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员王谦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闫佩静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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