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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侯志强
联系方式:029-85562055
注册时间:2011-01-17
公司地址:西安市碑林区长安北路54号太平洋大厦八层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进出口信用险除外)、货物运输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财产保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经营项目:(上述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凭许可证明文件或批准证书在有效期内经营,未经许可不得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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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兴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陕0115民初3202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钱媛媛与被告付兴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西安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媛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珩阳、田珍,被告付兴兴、太平财保西安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钱媛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付兴兴履行赔偿义务,被告太平财保西安公司在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对被告付兴兴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付兴兴、太平财保西安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财物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42058.3元;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7日07时,付兴兴驾驶陕AXXXXX的小型客车,XX环XX路由北向南行驶,XX环XX路XX大道十字打开正驾驶门时,与沿环城路同方向行驶至此的钱媛媛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钱媛媛受伤,对钱媛媛人身造成伤害。当事人付兴兴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钱媛媛无责。经西安市仲德骨科医院诊断:原告为右小腿远端外侧皮肤撕脱伤,右侧肤浅神经损伤,右踇长伸肌撕脱性断裂,虽经过手术治疗,但原告仍不可负重、下地活动,需卧床静养。由于原告属离婚状态,仅靠一家小超市维持生计且还需抚养孩子,在住院期间,超市一直处于关闭状态没有收入来源,直至目前仍无法开门营业,孩子还因无人照顾花钱送往小托班,经济压力可想而知。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被告付兴兴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太平财保西安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太平财保西安公司辩称,对事故的真实性认可,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同意承担:误工费对原告核算方法不认可,认可一天100元;护理费及营养费认可;就医交通费中原告只提供了住院、出院的证据认可200元;住院伙食补助由法院依法认定;后续治疗费无票据不认可;衣物损失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不认可;被扶养人生活费只存在于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况下,所以也不认可。 被告付兴兴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同意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此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付兴兴负事故全部责任,对原告造成严重伤害。2.住院病案首页、急诊病例、住院证、出院证等。证明原告伤情。3.明细单(进货、收入支出)。证明原告的误工收入,原告经营的是80平米的超市,2019年年总收入232750.21元,进货总支出89840.4元,年总利润为142909.81元,每月收入11909.15元。4.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证明原告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的计算期限依据。5、托管费。证明在原告不能自理的2个月期间为孩子支出托管费940元,分别于2020年5月5日、6月2日、7月3日转给了微笑托教,同时产生交通费380元,共计1320元。6.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2019)陕0523民初1454号民事调解书、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离婚后独自抚养孩子并经营超市。对原告前述证据二被告的质证意见为:证据1及证据2真实性、证明目的均无异议;证据3认可支付宝、微信等收入的真实性,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4真实性认可;证据5不认可;证据6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被告付兴兴提交的证据有:交强险、商业险保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明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应该进行合理的赔付。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原告及被告太平财保西安公司均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27日07时,付兴兴驾驶陕AXXXXX的小型客车,XX环XX路由北向南行驶,XX环XX路XX大道十字打开正驾驶门时,与沿环城路同方向行驶至此的钱媛媛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钱媛媛受伤,经西安市仲德骨科医院诊断:钱媛媛为右小腿远端外侧皮肤撕脱伤,右侧肤浅神经损伤、右踇长伸肌撕脱性断裂,住院治疗24天。经交警部门认定付兴兴负事故全部责任,钱媛媛无责任。2020年8月13日钱媛媛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及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钱媛媛的误工期为60日,护理期为30日,营养期为30日;2.被鉴定人钱媛媛右小腿留瘢痕,可进一步激光或抗瘢痕药物治疗,其费用建议以临床实际支出。同时查明,原告钱媛媛系个体工商户,在西安市临潼区XX大道XX号XX店(零售业);2019年4月9日,经陕西省大荔县法院调解钱媛媛与张某某离婚,婚生女张舒寒与钱媛媛共同生活,张某某自愿每月承担孩子教育抚养费500元,直到孩子年满18周岁止;原告钱媛媛因鉴定支付鉴定费144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钱媛媛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16062元。 二、驳回原告钱媛媛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51元,减半收取计425.5元,由被告付兴兴负担163元,原告钱媛媛负担262.5元。鉴定费1440元由被告付兴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翠侠 二○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成珊珊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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