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19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德礼
联系方式:0855-6233188
注册时间:1962-03-18
公司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黎平县德凤街道清泉路翰林大厦商住楼1栋2-1(1)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古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劳务;建材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展开
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黔0281民初4246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盘州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以下简称“隆昌门市部”)与被告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简称“德凤公司”)、被告侯庆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毅,被告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西西、罗万军,被告侯庆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2、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租赁费用57418.96元;3、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材料赔偿款16950元;4、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3048.19元;5、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单价税金补偿费7921.90元;以上金额合计95339.05元;6、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原名为盘县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因盘县升级为盘州市,故原告更名为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2016年10月9日,被告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和被告侯庆林共同与原告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租用原告钢管、扣件等建筑周转材料用于盘州市大山丫卫生院工程项目施工使用。合同中,双方就所租赁材料的品种、单价、赔偿、上下车费、维修费及付款时间、方式、违约金等做了明确约定,并特别约定‘以上单价不含税金,总价款另加10%由乙方支付'的单价税金补偿条款。二被告在合同中加盖被告“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印章和被告侯庆林签字,对合同中的约定条款予以确认。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照合同和工程施工的需要履行了自己提供材料的义务。二被告在租用材料过程中支付租赁费用21800元,归还了部份材料,至2019年8月31日尚欠原告租赁费用57418.96元未付,材料扣件2825套未归还,按合同约定单价应支付材料赔偿款16950元(扣件2825套×6元/套)。因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付款,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计算,从租用材料开始至2019年9月10日应承担违约金130481.85元,原告考虑该违约金计算可能过高,因此调整为按该违约金金额的10%向法院主张违约金13048.19元。从租用材料开始至2019年8月30日,共产生租赁费用79218.96元(已付21800元十未付57418.96元),按合同特别约定单价税金补偿比例10%计算,应支付税金补偿款7921.90元。2019年10月8日,原告以合同约定纠纷管辖地“由出租方陈伟户籍所在地隆昌县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向隆昌市人民法院起诉,起诉后又因与二被告协商撤回了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撤回起诉。2021年4月1日,原告又以此约定管辖为由再次向隆昌市人民法院起诉,隆昌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在合同中约定的“由出租方陈伟户籍所在地隆昌县人民法院管辖”为“约定无效”,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于2021年4月2日作出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2021)川1028民初16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对此裁定原告认为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现原告与二被告的管辖约定被法院认定无效,同时也未约定履行地,依该规定合同履行地就为租赁物使用地,本案租赁合同所涉租赁物使用地是盘州市大山丫,案件的管辖法院就是盘州市人民法院。原告认为,二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已完全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材料已经遗失应赔偿,合同应解除,单价税金为特别约定应支付。故此,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法院起诉,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一、案涉租赁合同的相对方是侯庆林,德凤公司并非本案合同相对人,不应承担付款责任。1、德凤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参与过案涉租赁合同的洽谈、签订、履行(租赁费用系侯庆林支付),合同仅有来源不明的公司印章,但印章不是加盖在承租人落款位置,不符合正常加盖印章的习惯,且该租赁合同没有德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个人签名,《合同》第十条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处是空白的,没有明确代理人是谁。案涉租赁合同对德凤公司不发生效力,且在原告提交的发料单、收料单、出租物资计量收费清单、催款通知书中均只有侯庆林的签字,没有德凤公司盖章确认。进一步证明该租赁行为是侯庆林的个人行为,是实际承租方。2、侯庆林不是德凤公司的员工,与德凤公司没有劳动人事关系,不符合职务行为要件,其次,侯庆林没有德凤公司出具的合法授权委托书,德凤公司没有全权委托侯庆林进行案涉租赁合同的洽谈签订等,德凤公司与侯庆林之间不存在代理关系,也不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原告作为长期在建筑行业领域内从事设备租赁业务的正规企业,显然知晓实际施工人挂靠企事业承建工程现象屡见不鲜。而侯庆林在签订租赁合同时没有德凤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且此后的租赁费也是由侯庆林直接支付给原告的。原告明显知道侯庆林系租赁物所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原告主张上显然不具备善意且显然存在过失,故其也无权主张依表见代理要求德凤公司承担责任。二、原告主张德凤公司支付租金、损失赔偿、违约金及租金补偿费无合法依据。德凤公司不是案涉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人,与原告没有形成合同关系,实际承租人是侯庆林,应由侯庆林承担付款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超过了实际损失,应予减少,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开具发票和实际产生的税金是多少,故税金补偿费不应支持。三、2017年4月10日德凤公司才中标大山卫生院工程项目,而原告与侯庆林签订的合同是2016年10月9日,根据中标、签订合同的时间不能确定侯庆林租赁的材料是否使用在大山卫生院工程项目,并且侯庆林认可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从瞿富强处承包该工程的外架工程,进一步证明,该租赁合同是侯庆林的个人行为,与德凤公司无关。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德凤公司的诉请。 被告侯庆林辩称,主要是挂靠公司瞿富强没有跟侯庆林结算工资,瞿富强没有把工钱给侯庆林,要是结清了侯庆林早就付了,要求原告对违约金、赔偿税金减少,材料能不能让我侯庆林买来还给原告。要求德凤公司督促瞿富强把侯庆林的工钱付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原名为盘县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因盘县升级为盘州市,故原告更名为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盘县更名为盘州市。 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中标盘州市大山镇中心卫生院建设施工项目。 2016年10月9日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简称“甲方”、“出租方”)与侯庆林并加盖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印章(简称“乙方”、“承租方”)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内容:“第一条租赁材料的品种、数量、单价和材料损失赔偿价格及其他费用约定。1、顶托:租赁单价0.025元/套.天,材料损失赔偿价格(顶托15元/套、螺母3元/个,丝杆9元/根、底座3元/个),重量80套/吨,上下车费15元/吨,维修费0.5元/套;2、钢管普通架:租赁单价0.007元/m.天,材料损失赔偿价格15元/米,重量260米/吨,上下车费15元/吨,维修费1元/根;3、扣件:租赁单价0.006元/套.天(十字件、旋转件:6元/套,直接件7元/套,螺栓0.7元/套),重量800套/吨,上下车费15元/吨,维修费0.1元/套。钢管快拆租金计算方式,钢管不足1米的按1米计算租金,超出1米的按实际米数计算租金。第二条租赁期保底30天,不足30天,按30天计算租金,超出保底租赁天数的按实际租赁天数计算租金,为不定期租赁。第三条甲方保证所提供的租赁材料完好无损,发出的材料以甲方发料单为准,收回的材料以甲方收料单为准(发、收料单甲、乙双方或代理人签字)。甲方提供的所有租赁材料,乙方在材料装车时,应即时对材料质量进行验收即时更换,装车后视为甲方提供的租赁材料乙方已验收,质量合格符合乙方使用条件。第四条租赁费用包括租金和上下车费、维修费、材料赔偿等费用。租金从租赁材料发出之日起开始计算至租赁材料归还当天,时间按国历日历天数(包括休息日、节假日在内)计算。每月月底甲方提供计量收费清单核算当月租赁费用和总未付租赁费用,乙方应在月底最后一天到甲方核对当月计量收费清单,签字确认。若未到甲方核对当月计量收费清单,则以甲方提供的当月计量收费清单为准。第五条租赁费用按月核算付清,乙方应当在当月计量收费清单核算后次月十日内付清租赁费用,不得以押金抵扣租赁费用。乙方除支付现金外,应当将租赁费用转入或汇入甲方指定银行账户。甲方指定银行为:,账户名:,帐号:。第六条乙方如未按时付清租赁费用,乙方则按所拖欠未付租赁费用总额的每日千分之叁的比例计算,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无条件承担。第七条乙方在租赁期内应对甲方所提供的租赁材料做到完好无损,不得调换、丢失、损坏(包括严重弯曲变形、破损、钻孔、锯断、焊接等)。如若发生此类现象视为租赁材料损失,乙方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单价计价给付材料赔偿款。材料赔偿款在约定给付时间之前未付清,该批赔偿材料乙方须继续按不定期租赁方式,从核算赔偿次日按合同约定计付租金和违约金。第八条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将甲方提供的租赁材料转租。乙方不需继续租赁甲方材料时,应将租赁材料运回甲方处。租赁材料所产生的修理费、上下车费及往来运费均由乙方自理。第九条在甲方提供租赁材料后,若乙方拖欠甲方租赁费用两个月,甲方可无条件收回所有租赁材料,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支付租赁甲方材料产生的租赁费用和违约金。第十条乙方授权委托为代理人履行合同事宜,其代理的租赁事宜为:签订合同;领取、归还租赁材料,并在发料单、收料单、计量收费清单上签字确认;支付租赁费用,并在收款收据上签字;办理租赁费用结算的相关事宜,并在相关结算单据上签字确认;接收甲方送达的如催款通知书等与合同履行的相关手续。代理期限至该合同完全履行完毕。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合同双方共同协商,可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二条合同纠纷管辖地:由出租方陈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管辖。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以上价格不含税金,总价另加10%由乙方支付,2、因合同纠纷甲方聘请诉讼代理人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陈伟加盖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乙方:侯庆林加盖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地点:大山丫,2016年10月9日”。合同签订后,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向侯庆林提供顶托、钢管、扣件等,期间侯庆林向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支付了租金21800元。 2019年3月31日侯庆林在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制作的《计量收费清单》上签字认可:未付租赁费用54825元,未归还的扣件2825套。 在庭审中,侯庆林陈述:至2019年8月31日未付的租金为57418.96元,未归还的扣件为2825套。 侯庆林陈述:“向原告租赁的扣件材料等用于盘州市大山镇卫生院的工程项目,是向瞿富强承包的,瞿富强是挂靠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是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一位工作人员参与签订并盖德凤公司的印章,瞿富强未支付侯庆林工程款”。 2019年10月8日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向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起诉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侯庆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31日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申请撤诉,作出(2019)川1028民初3299号民事裁定书。2021年4月1日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又向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起诉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侯庆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认为: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住所地为贵州省六盘水市,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贵州省黎平县、侯庆林的住所地为贵州省盘州市,双方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均在贵州省盘州市。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均不在隆昌市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租赁合同中约定本院为管辖法院,应认定为约定无效,隆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隆昌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川1028民初16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并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的工商信息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复印件、(发料单、收料单、出租物资计量收费清单、催款通知书、现场照片、违约金表、民事裁定)复印件、被告行德凤公司提供的证明复印件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解除原告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与被告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侯庆林于2016年10月9日签订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 由被告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侯庆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原告盘州市隆昌建筑设备租赁门市部租赁费57418.96元、材料损失款16950元、违约金13048.19元、税金补偿款7921.9元,总合计95339.05元≈9533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2元,由被告侯庆林、贵州德凤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秦中良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莫朝娜
判决日期
2021-09-2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