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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庆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
联系方式:18651641057
注册时间:2021-06-30
公司地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庄镇岳庄村淮海东昇农副产品直供中心水产市场第153、154档口
简介:
一般项目:水产品收购;水产品批发;水产品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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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豫0526民初5820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滑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某、原告李某与被告缑帅鹏、被告李国庆、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徐少军、原告李某、被告缑帅鹏、被告李国庆、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同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4585元、护理费2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营养费400元、交通费2000元,共计9785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691.76元、施救费200元、车辆损失2515元、评估费3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4706.7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5月15日10时52分许,缑帅鹏驾驶豫R×××××号轻型厢式货车沿道康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白马路交叉路口时,与沿白马路自南向北行驶的李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及三轮电动车乘坐人朱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滑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缑帅鹏承担同等责任,李某承担同等责任,朱某不承担责任。豫R×××××号轻型厢式货车在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在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投保有商业三者险。 被告缑帅鹏辩称,答辩人系被告李国庆的雇佣司机,事故发生在被答辩人履行职务过程中。原告诉请过高。 被告李国庆辩称,原告诉请过高。答辩人也有损失。 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诉请过高。应核对司机、车辆的相关证件并确定无免赔情形。答辩人不承担间接损失。 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辩称,原告李某主张的车辆损失系单方委托评估
判决结果
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朱某医疗费4585.23元、营养费1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1075.6元、交通费300元,共计6520.83元;赔偿李某医疗费691.76元、施救费200元、车辆损失2000元、交通费20元,共计2911.76元。 二、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李某车辆损失515元、评估费300元,共计815元的50%,即407.5元。 三、驳回二原告朱某、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元,由被告李国庆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员索忠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申瑞光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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