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邹帮海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891民初3348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邹帮海、高正新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邹帮海、高正新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在1200000元限额内进行保全。申请人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邹帮海、高正新的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恒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邵爱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左龙
书记员徐婷婷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