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予勇等何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浙0726民初2426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江农商银行)诉被告陈予勇、何玉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永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予勇、何玉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予勇归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10896.75元,合计150896.75元(利息算止2021年5月14日,以后按合同约定相关利率另行计算)。2、判令被告何玉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被告陈予勇于2020年3月19日向原告借款140000元,用于归还转贷资金,由被告何玉娟作保证,并签有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合同号为9091120200002217号。约定借款到期日为2021年3月18日,年利率为10.35%,逾期年利率为15.525%(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具体条款,详见个人循环保证借款合同。原告按约发放贷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还有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10896.75元至今未还。
被告陈予勇、何玉娟未作答辩,也未提交任何书面证据。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陈予勇、何玉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客观、来源合法并与本案直接关联,予以确认。
根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和原告的庭审陈述,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案件事实与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事实相一致
判决结果
一、由被告陈予勇归还原告浙江浦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10896.75元,合计150896.75元(利息算至2021年5月14日,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何玉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何玉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予勇追偿。
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内容限被告陈予勇、何玉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被告陈予勇、何玉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予勇、何玉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唐朝晖
二0二一年六月九日
代书记员张思明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