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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18万元
法定代表人:汪茂林
联系方式:13985083629
注册时间:1995-01-08
公司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北门街
简介:
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承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地基基础工程、防水防腐保湿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河湖整治工程、环保工程、土石方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销售:预制构件、建筑材料;土地平整、土地整理、地质灾害防治(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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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金沙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黔0523财保218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金沙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以1898421.02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金沙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银行账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PP21520106610000000090)作为担保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金沙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额度人民币1898421.02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吕朝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杜淳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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