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金沙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黔0523财保218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金沙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以1898421.02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金沙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银行账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提供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购买的保单保函(保险单号:PZPP21520106610000000090)作为担保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金沙县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额度人民币1898421.02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华兴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吕朝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杜淳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