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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伟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伟
联系方式:13812308888
注册时间:2010-04-08
公司地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宇大厦A座1522室
简介:
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施工专业作业;建设工程勘察;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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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杨、王俊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13民终1622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程杨、王俊因与被上诉人中伟达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瀚扬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9)苏1311民初4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程杨及其与王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云松、被上诉人中伟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张凌千、被上诉人瀚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金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程杨、王俊于2021年7月2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上诉人程杨、王俊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187元,减半收取62593.5元,由上诉人程杨、王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孙芳远 审判员庄业富 审判员段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冯邻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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