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邱众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执保142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众、陈桂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邱众、陈桂丽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以属其享有的、位于徐州××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1-1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徐土国用(2013)第XXXXX号]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徐商初字第00039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属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徐土国用(2013)第XXXXX号];二、冻结被告邱众、陈桂丽的银行存款300万元;如存款不足冻结数额,则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1年8月28日,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该案当事人已调解结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保全担保财产的查封
判决结果
解除本院(2015)徐商初字第00039号民事裁定对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1-1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徐土国用(2013)第XXXXX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周博
审判员李军川
审判员宋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段惊涛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