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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81616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东升
联系方式:0516-87565103
注册时间:1993-12-15
公司地址: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26号
简介:
工程机械及成套设备、专用汽车、建筑工程机械、物料搬运设备及配件、矿山机械、环卫机械、商用车、载货汽车、工程机械发动机、通用基础零部件、仪器、仪表、衡器制造、加工、销售、维修;环保工程施工;二手车机械再制造、收购、销售、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特种设备销售;特种设备出租;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工业机器人制造;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销售;智能机器人的研发;智能机器人销售;农业机械制造;农业机械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加工;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智能港口装卸设备销售;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安防设备制造;消防器材销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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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邱众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执保142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众、陈桂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邱众、陈桂丽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以属其享有的、位于徐州××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1-1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徐土国用(2013)第XXXXX号]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2015)徐商初字第00039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属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徐土国用(2013)第XXXXX号];二、冻结被告邱众、陈桂丽的银行存款300万元;如存款不足冻结数额,则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2021年8月28日,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该案当事人已调解结案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保全担保财产的查封
判决结果
解除本院(2015)徐商初字第00039号民事裁定对徐工集团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享有的、位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驮蓝山路1-1号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徐土国用(2013)第XXXXX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周博 审判员李军川 审判员宋柏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段惊涛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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