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亚、王新建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民终5285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王东亚、王新建因与被上诉人朱福建、原审被告王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丰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1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东亚及王东亚、王新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豫,被上诉人朱福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剑、李瑞峰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丰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1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王东亚、王新建预交的上诉费83300元,予以退还
合议庭
审判长苏团
审判员孟娟
审判员胡元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金宇婷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