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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前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程永军
联系方式:15252882000
注册时间:2003-03-10
公司地址:宿迁义乌精品街二期19幢26-3
简介:
建筑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公路工程施工,地基基础工程施工,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与设计,建筑幕墙工程施工与设计,消防设施工程施工与设计,防水防腐保温工程、钢结构工程施工与设计,园林绿化古建筑工程施工与设计,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与设计,环保工程、特种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陈列馆、展览馆工程施工与设计;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广告设计、制作、安装;实验室装修工程、净化工程施工;生产加工销售:实验室成套设备、通风系统设备、净化设备、实验室自控系统设备;大棚制作、安装;公交候车亭制作、安装;门窗生产及制作安装;体育场地设施施工;家具、环卫设备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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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前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宋庆超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号:(2021)苏03民辖终209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前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庆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17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江苏前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我国民诉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江苏前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在宿迁市宿城区,所以本案应依法移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宋新河 审判员任礼光 审判员刘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武晨曦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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