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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80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绍华
联系方式:0744-5559538
注册时间:2014-01-08
公司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索溪峪镇文丰村二组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水电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路桥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和污水处理工程施工;建材销售;家具制造及销售;电器销售及安装;房屋拆除;建筑物拆除(不含爆破作业)。(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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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志勇、湖南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案号:(2021)湘0822执384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你与申请执行人戴志勇、湖南鑫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湘0822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被执行人刘成发返还申请人超领工资47941元。 2、被执行人刘成发承担案件执行费619元。 3、如未按期履行,加倍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算)。 你可以向本院自动履行上述义务。本院的开户银行及账户情况如下: 1、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桑植县和平街支行 2、账户名:桑植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3、账号:9************************** 特此通知2021年5月7日 执行员:蒋模进联系电话:13974491559 风险提示: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相关情形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扣留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账户名称:桑植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 子账户账号:9*************************9
判决结果
暂无数据
合议庭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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