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李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213民初8162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与被告李桂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荟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桂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信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李桂花立即向中信银行归还借款本金178919.09元,并支付逾期罚息8829.63元(截止至2021年8月16日,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8919.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8%上浮50%计算)以及律师费22000元。
事实和理由:
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李桂花;借款本金180000元于2020年3月5日发放,于2021年3月5日到期;利息归还至2021年3月5日,借款自2021年3月5日开始逾期;期内利率为年利率9.68%,逾期罚息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李桂花应支付中信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2000元。
李桂花未到庭答辩
判决结果
李桂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78919.09元,并支付逾期罚息8829.63元(截止至2021年8月16日,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178919.0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68%上浮50%计算)以及律师费2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05.5元(已减半),保全费1670元,合计3875.5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李桂花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静
书记员章依晨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