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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金春峰
联系方式:0510-82748591
注册时间:1992-06-18
公司地址:无锡市中山路187号新闻发展大厦
简介:
外汇和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贴现业务、汇兑;旅行支票、信用卡业务;代理收付和财产保管业务;代理保险业务;经济担保和信用见证业务;经济咨询业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的其他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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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严四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213民初8163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与被告严四平、林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荟玢,被告严四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红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信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严四平、林红霞立即向中信银行归还借款本金41082.58元,并支付期内利息573.87元(截至2021年8月16日),逾期罚息122.09元(截止至2021年8月16日,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1082.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6.05元(截止至2021年8月16日,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73.8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以及律师费15000元;2、对严四平、林红霞前述第1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信银行有权以严四平、林红霞名下锡房他证字第W××5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予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事实和理由: 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严四平、林红霞;借款本金30万元于2013年4月19日发放,于2021年8月16日提前到期;利息归还至2021年4月15日,借款自2021年4月15日开始逾期;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逾期罚息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期内欠息复利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严四平、林红霞应支付中信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15000元。2、物的担保情况:严四平、林红霞以无锡市塔影一村87-201室房屋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物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锡房他证字第W××5号)。 严四平述称,没有能力一次性还款,希望与银行协商,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另外律师费主张过高。 林红霞未到庭答辩
判决结果
一、严四平、林红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41082.58元,并支付期内利息573.87元(截至2021年8月16日),逾期罚息122.09元(截止至2021年8月16日,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1082.5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6.05元(截止至2021年8月16日,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73.8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以及律师费15000元。 二、对严四平、林红霞前述第一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有权以严四平、林红霞名下锡房他证字第W××5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房产予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6.5元(已减半),保全费720元,合计1326.5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严四平、林红霞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静 书记员章依晨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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