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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金春峰
联系方式:0510-82748591
注册时间:1992-06-18
公司地址:无锡市中山路187号新闻发展大厦
简介:
外汇和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贴现业务、汇兑;旅行支票、信用卡业务;代理收付和财产保管业务;代理保险业务;经济担保和信用见证业务;经济咨询业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的其他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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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高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0213民初8166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与被告高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荟玢、刘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信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高鹏立即向中信银行归还借款本金5831.53元,并支付逾期罚息33.74元(截止至2021年8月16日,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831.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8%上浮50%计算);2、高鹏立即向中信银行归还借款本金11896.96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04.76元(截至2021年8月16日);3、高鹏立即向中信银行支付律师费8000元。 事实和理由: 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高鹏;借款为2笔:1、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20年2月26日发放,于2021年2月26日到期;利息归还至2021年2月26日,借款自2021年2月26日开始逾期;期内利率为年利率10.68%,逾期罚息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2、借款本金11900元于2021年1月18日发放,于2022年1月21日到期;利息归还至2021年7月21日,借款自2021年2月26日开始逾期;期内利率为年利率12.68%,逾期罚息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50%,;高鹏应支付中信银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起诉后,高鹏归还部分欠款。 高鹏未到庭答辩
判决结果
一、高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归还借款本金5831.53元,并支付逾期罚息33.74元(截止至2021年8月16日,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831.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68%上浮50%计算)。 二、高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11896.96元、并支付期内欠息104.76元(截至2021年8月16日)。 三、高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支付律师费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元(已减半),保全费520元,合计922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高鹏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杨静 书记员章依晨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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