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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金春峰
联系方式:0510-82748591
注册时间:1992-06-18
公司地址:无锡市中山路187号新闻发展大厦
简介:
外汇和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贴现业务、汇兑;旅行支票、信用卡业务;代理收付和财产保管业务;代理保险业务;经济担保和信用见证业务;经济咨询业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的其他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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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王政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213执3363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王政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13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民事判决书:一、王政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借款本金56000元、期内利息684.86元(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逾期罚息(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为11140.08元,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56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4%再上浮50%计算)、复利(计算至2020年4月15日为1228.51元,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84.8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4%再上浮50%计算);二、王政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136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1元,减半收取计840.50元、保全费920元,二项合计1760.50元,由王政华负担。此款,已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预交,王政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各银行等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机构调查了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结果如下: 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王政华名下有银行存款68141.83元,该款本院已经依法扣划,扣除执行费1166元后剩余66975.83元已经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王政华名下无车辆登记。 不动产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王政华名下无房产登记。 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额84427.95元,现已强制执行到位66975.83元。因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证据证实
判决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苏0213民初3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合议庭
审判长吴迎春 审判员张麒 审判员冯德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晓 书记员沈丹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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