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易书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苏0213执432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易书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213民初8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一、易书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0288.78元、逾期罚息(截至2020年10月29日为3943.8元,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0288.78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8901%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截至2020年10月29日为103.42元)。二、易书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1369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11元,减半收取为855.50元、保全费1020元,二项合计1875.50元(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已预交),由易书平负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受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判决结果
本院(2020)苏0213民初84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当事人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合议庭
审判长吴迎春
审判员张麒
审判员冯德珍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陈晓
书记员沈丹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