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秀云、郭海彬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豫1403民初4401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秀云诉被告郭海彬、河北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凤起、第三人谭玉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徐秀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秀云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门璐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侯莉敏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