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余庆泰龙建材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黔0329民初289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余庆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贵州余庆泰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黔0329民初289号民事裁定,裁定:一、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5091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如银行存款不足3350910元,则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生的其他财产,价值以335091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案现已调解结案,申请人贵州余庆泰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员张玉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陈雨恬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