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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殷俊
联系方式:暂无数据
注册时间:2000-07-25
公司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322弄5号601室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许可项目:借款类担保,发行债券担保,其他融资担保。(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受托审核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代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及其他住房贷款提供咨询、代办服务,房地产经纪。(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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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张萍、卢开洪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06民初22165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萍、被告卢开洪、被告卢万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博雯、被告张萍暨被告卢万吉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卢开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萍、被告卢开洪归还原告代偿款53508.47元;2.被告张萍、被告卢开洪支付上述代偿款的利息损失,自2020年2月27日至判决生效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3.被告张萍、被告卢开洪不能清偿上述款项,原告有权依法处分三被告名下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原告代偿款及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07年,被告张萍为购买位于上海市老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住房向建行上海闵行支行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为此,原告(原名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被告张萍及建行上海闵行支行签订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建行上海闵行支行向被告张萍提供公积金贷款180000元,原告为合同项下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用所购房作为抵押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被告卢开洪、被告卢万吉在合同抵押人处签字;原告依约承担保证责任,被告张萍应归还原告代为还款的金额,被告张萍未归还的,原告有权向被告张萍追偿直至处分抵押物并获得优先受偿权。建行上海闵行支行于2007年5月10日发放借款,被告张萍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多次催讨无效,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原告发出通知要求原告承担保证责任。原告于2020年2月26日将53508.47元划付至贷款银行,用于偿还全部剩余贷款本息。被告卢开洪与被告张萍系夫妻,以上诉求为夫妻共同债务。 被告张萍、被告卢万吉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卢开洪承认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一、被告张萍、被告卢开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3508.47元; 二、被告张萍、被告卢开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53508.47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7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利息损失(按一年期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三、被告张萍、被告卢开洪届期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的,原告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可以与被告张萍、被告卢开洪、被告卢万吉协议,以坐落于上海市老沪闵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张萍、被告卢开洪、被告卢万吉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张萍、被告卢开洪继续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严亚璐 法官助理张方圆 书记员兰方舟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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