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夏学东
联系方式:027-84779696
注册时间:2003-12-18
公司地址: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
简介:
--
展开
上海放勋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沪0115民初69634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放勋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佩、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上海放勋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5421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第1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117300元(包括车辆维修损失100800元、施救费16500元)。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6日16时10分许,案外人王某驾驶原告所有的牌号为沪D1XXXX的混凝土搅拌车(以下简称案涉车辆),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妙西村南山高铁建设工地道路上,由于右边轮胎陷入路边的泥潭造成车辆自翻,发生致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涉车辆损失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定损金额为134437元。另,原告为案涉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车损险,并登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的公司注册登记处。原告在车辆修复后与被告协商,但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辩称,对保险事故、保险期间均无异议;对重评后的车辆维修费100800元无异议,对施救费16500元无异议;对被告垫付的重新评估费5000元要求原告承担,最后由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为案涉车辆(沪D1XXXX混凝土搅拌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险,其中包括机动车损失险(保险金额122199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50万元),均含不计免赔,上述保险的被保险人均为原告,保险期间均自2019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2020年4月26日,案外人王某驾驶原告所有的该车辆在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妙西村南山高铁建设工地道路上发生车辆自翻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原告为确定案涉车辆损失,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估,该中心出具物损评估意见书,载明价格评估意见为沪D1XXXX车辆直接物质损失为134437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3280元。原告委托上海嘿友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案涉车辆,支付维修费134437元。 审理中,就案涉车辆的车损争议,根据被告申请,本院委托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车的损失进行重新评估,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作出评估报告:沪D1XXXX车辆在评估鉴证基准日2020年4月26日的损失评估鉴证价值为100800元。为此,被告支付评估费5000元。 以上事实,有交强险及商业险保单、派出所证明、案外人王某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牵引服务作业单及发票、评估报告、评估费发票、维修清单及发票、《司法评估鉴证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判决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上海放勋实业有限公司保险金1173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46元,减半收取计132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重新评估费500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余韬 法官助理丁祎 书记员周丽俊
判决日期
2021-09-29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