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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贺劲松
联系方式:021-20268888
注册时间:1998-06-04
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馆路112、138号地下一层、1层102-109室、2层201-2、3层302-4、第9-15层
简介:
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销售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办理黄金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其他由其总行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的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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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迅与韩友泽、朱雯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27467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迅与被告韩友泽、朱雯杰、白茂松、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雯、葛仕晟,被告韩友泽,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颖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雯杰、白茂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王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3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2.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以73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3.判令原告对抵押物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明中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明中路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被告韩友泽、朱雯杰系夫妻,被告白茂松系韩友泽的外甥,原告之夫郭佳捷与被告韩友泽系朋友关系,以前是同事。2018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韩友泽、朱雯杰签订《最高额循环借款协议》,约定韩友泽、朱雯杰以最高额循环借款的方式共同向原告借款,最高额800万元,循环借款期限为2018年3月24日至2018年9月24日,日息0.8‰。同时,被告韩友泽、朱雯杰以其名下明中路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增加被告韩友泽、朱雯杰的清偿能力,被告白茂松加入债务承担,为此,被告韩友泽、白茂松于2018年5月16日签订《最高额循环借款协议》,约定白茂松加入前述2018年3月24日签署的最高额借款协议,共同承担债务。截止2020年3月20日,被告拖欠原告借款本金730万元。经协商,被告承诺于2020年3月归还130万元,5月归还100万元,6月归还150万元,7月归还150万元,8月归还200万元。然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归还所欠借款。2020年3月20日双方结算前的利息虽然未全部结清,但原告同意截止2020年4月底的利息不再计付,故主张自2020年5月1日起算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韩友泽辩称,原告之夫郭佳捷与本被告系朋友关系,以前是同事。本被告与被告朱雯杰系夫妻,被告白茂松系本被告外甥。起初本被告夫妻与原告签署800万元的最高额借款协议,主要用于从事放贷业务。之后被告白茂松作为债务人加入,与本被告共同签署1000万元的最高额借款协议,白茂松相当于担保人。2020年3月20日双方结算时尚欠借款本金730万元属实,现同意归还原告借款730万元。对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期间无异议,但同意按照年利率15%计付。对明中路房屋的抵押权由法院依法处理。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朱雯杰、白茂松未作答辩。 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述称,原告与被告的债权债务关系,与第三人无关。根据(2021)沪0115民初18627号(以下简称18627号)生效民事判决,第三人系明中路房屋第一顺位抵押权人,第三人就该案已申请执行,截止目前该案债务人韩友泽、朱雯杰应清偿金额近700万元,第三人的抵押权应当予以保护。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8年3月24日,原告为出借人甲方与被告韩友泽、朱雯杰为借款人乙方签订《最高额循环借款协议》,约定:本协议最高循环借款金额800万元,本协议项下的循环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24日至2018年9月24日;在循环借款期限内,每次的借款金额不超过最高循环借款金额,每次借款不需要另行签订借款协议,每次的借款金额以甲方付给乙方的银行付款单据为准,乙方不需要另外出具借款收据,同时乙方每次归还甲方借款,甲方不需要出具收款收据,乙方归还借款金额、时间以乙方付款单据为准;借款利息每天千分之0.8;违约责任,借款人违约,不能按时还款,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018年3月30日,被告韩友泽、朱雯杰名下的明中路房屋核准办理抵押登记,权利人王迅,义务人韩友泽、朱雯杰,担保债权数额80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2018年3月24日至2018年9月24日。 2018年5月16日,原告为出借人甲方与被告韩友泽、白茂松为借款人乙方签订《最高额循环借款协议》,约定:本协议最高循环借款金额1000万元,本协议项下的循环借款期限自2018年5月16日至2019年5月16日;借款利息每天千分之0.8;违约责任,借款人违约,不能按时还款,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借款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 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原告向被告韩友泽、白茂松转账汇款累计数千万元。 另查明,2017年12月,第三人核准登记为明中路房屋的抵押权人,最高债权限额1250万元,债权发生期间2017年12月18日至2047年12月18日。 再查明,原告之夫郭佳捷与被告韩友泽的微信聊天记录:2020年3月20日:韩“本月还款130万,五月还款100万,八月还款100万,九月还款100万,十一月还款300万”,郭“本月130,4月100,5月150,6月150,7月200”,韩“本月130,5月100,6月150,7月150,8月200,就这个吧”,郭“5月几号,6月几号,7月几号,8月几号”,韩“只要抵押不撤抵押权就不会失效,五月份我的业务全面起来的话,我的现金流会很大,我就提前还给你了”。2020年4月6日:郭“你这周要帮我把230解决了”,韩“我这个月给你730解决掉,再给我点时间,我抓紧时间”
判决结果
一、被告韩友泽、朱雯杰、白茂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迅借款730万元; 二、被告韩友泽、朱雯杰、白茂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迅以730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 三、如被告韩友泽、朱雯杰、白茂松不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王迅可以与被告韩友泽、朱雯杰协议,以抵押物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明中路XXX弄XXX号房屋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上述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上述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韩友泽、朱雯杰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韩友泽、朱雯杰、白茂松清偿(实现抵押权的顺序依照法律规定)。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34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76347元,由被告韩友泽、朱雯杰、白茂松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韩友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叶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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