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姜利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0105民初5019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长沙分行”)与被告姜利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发银行长沙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平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姜利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浦发银行长沙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姜利伟立即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53962.17元,透支利息3272.94元,违约金6478.88元,其他费用3516.01元,合计67230元(数据暂计至2020年10月22日,此后利息违约金及费用以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在被告的申请下,原告经审查被告申请材料、资信状况后,向被告核发了卡号为6259××××0651的浦发银行信用卡一张,发卡后被告多次使用该卡进行透支消费,截至2020年10月22日,被告拖欠信用卡透支款项67230元。原告多次对其欠款进行催收,但被告并未还款,被告逾期不偿还信用卡欠款的行为违反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及相关法律规定。综上,为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姜利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一、被告在原告处申办信用卡,双方签订《信用卡领用合约》,依据合约,原告为被告办理并交付信用卡,开户日期(或申请日期)为2016年10月30日;账户号为0025××××4108。
二、信用卡合约关于相关费用的约定:(1)透支利率,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全部欠款的,利息自交易记账工作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透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日0.05%)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或允许的该等其他利率,按月计收复利,年利率以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计算;(2)滞纳金(违约金),还款未到达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滞纳金;(3)其他费用,该合约另对信用卡提现手续费、年费等进行了约定。
三、合约约定送达条款即按照被告向银行提供的地址(含合约中约定的地址及后期指定的地址)送达催收、诉讼等相关法律文书时,寄送至该地址即具有视为送达的法律后果。
四、被告领用信用卡并消费后的欠款情况:截至2020年11月2日,共拖欠本金53962.17元,利息3272.94元、违约金6478.88元、其他费用3516.01元,合计67230元。对该欠款,原告催收未果,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
一、被告姜利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信用卡本金53962.17元、透支利息3272.94元、违约金6478.88元、其他费用3516.01元,合计67230元(计算至2020年11月2日,此日后的利息,以本金53962.17元为基数,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日利率日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8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40元,由被告姜利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周美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吴丹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