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凤仔、张福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赣0502民初3182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凤仔、张福萍、张科萍、张方萍、张小超与被告龚小保、天工方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水区交通运输局、江苏省科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刘凤仔、张福萍、张科萍、张方萍、张小超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刘凤仔、张福萍、张科萍、张方萍、张小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凤仔、张福萍、张科萍、张方萍、张小超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张丽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周碧蓉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