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江健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7)粤0115民初3834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秀物业公司)诉被告江健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越秀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伊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健沛经本院依法送达,没有依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越秀物业公司诉称:原告于2010年与开发商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止,服务合同皆产生效力。被告为南沙滨海花园二期水晶湾XX房(以下统称涉案房屋)产权所有人。原告切实为涉案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从2011年4月起无故拖延物业管理服务费及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393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季度应交物业服务费1040.64元为本金,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日按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1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服务费23934.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每季度应交物业服务费1040.64元为本金,从下季度第一个月的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每日按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违约金以欠付的物业服务费为限。
被告江健沛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为坐落在南沙区××大道××水晶××房的产权人,登记建筑面积为174.4559平方米。
2010年,原告(乙方)与广州城建开发南沙房地产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城建南沙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选聘乙方对南沙滨海花园(一期、二期、三期)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事宜。本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服务收费选择酬金制方式,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预先交纳,具体标准为一期公寓1.8元/㎡/月、二期公寓2元/㎡/月、三期公寓1.8元/㎡/月(含G型别墅)。业主应于收楼之日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缴的物业服务费用应以3个自然月为缴纳周期,并于缴纳周期首月15日前以银行划账方式缴纳当期费用。甲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第六条的约定,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按每日3‰滞纳金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010年11月7日,被告办理涉案房屋收楼手续,签署《商品房交楼书》,该文件上记载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73.44平方米。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滨海·水晶湾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为签订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业委会与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止。本物业的物业服务费,计费面积按甲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注明的建筑面积,由乙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物业使用人收取,住宅2元/平方米·月。交纳服务费的时间为每季度上旬。甲方须按本合同规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每逾期一天,物业服务费按拖欠金额的3‰支付违约金”。被告签署《滨海·水晶湾临时管理规约》,该规约规定:“物业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业主应当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求与物业服务企业办妥物业入住有关手续,签署有关文件。业主、住户应当于每季度第三个月首5日内或之前缴付当季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分摊费等。业主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专项维修资金,按每日1%的滞纳金收取。本公约自业主签订之日起生效,对本小区所有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约束力”。
原告在庭审中陈述,涉案房屋物业服务费按《商品房交楼书》上记载的建筑面积计收物业服务费,即涉案房屋每月物业服务费为346.88元(173.44平方米×2元),每季度物业服务费为1040.64元。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被告欠付2011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共23934.7元(346.88元×69个月)。
另查明,广州城建开发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经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登记,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被告江健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越秀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1年4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23934.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各以每季度应交物业服务费1040.64元为本金,分别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每日按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每季度物业服务费的违约金总额以当季度物业服务费金额1040.64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9.8元,由被告江健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邓小春
审判员老善涵
人民陪审员郭顺潮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静宜
书记员钟秀娟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