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贵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0)闽0902执2454号之一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执行陈贵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陈贵美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陈贵美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陈贵美名下的房产,财产无法处置。本院已经通过电话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林亦霖
审判员卢小洋
审判员缪拯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阮岳伟
书记员吴国希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