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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20-22361009
注册时间:2015-11-19
公司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11楼1101之一J30(仅限办公用途)(JM)
简介:
发放个人消费贷款(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接受股东境内子公司及境内股东的存款(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境内同业拆借(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与消费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限消费金融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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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宋海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粤0191民初8497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海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岑青青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9日签订的《“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合同编号:70100030001274731);2.请求判令被告一次性偿还原告贷款本金41533.11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及手续费(其中:利息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2018年05月13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标准计算。违约金以到期未还金额之和为基数,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计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每期分别计算;合同解除后,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从合同解除之次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手续费以贷款本金×0.3%×贷款逾期期数计算。上述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之和以不超过贷款本金余额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为限;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损失500元;4.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3月9日签订《“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合同编号:70100030001274731)。被告向原告贷款60000元,分期期数为48期,原告按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每期到期应还本金以还款计划表为准。从2018年05月13日开始,被告开始逾期还款,至今尚未结清且拒绝还款。截至2020年7月27日,被告尚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共计52938.33元未予偿还。根据《“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第三、五条的相关约定,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立即到期并要求被告还清全部贷款本金、利息、手续费及逾期还款违约金。 原告提供证据:《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客户知情确认书)》《中邮消费金融业务系统发放贷款截图》《广东银联交易确认函》《数据库截图》《还款计划表》《欠款明细表》《催收服务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 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7年03月09日,被告向原告申请“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装修,申请金额60000元,贷款期数48期,并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已充分阅读并完全理解客户知情确认书及协议中记载的相关条款及该业务的各项规则和收费标准,愿意遵守协议条款中的所有内容。《“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以下简称《贷款协议》)约定:案涉贷款自贷款发放日起开始计算利息,贷款发放日为原告向借款人指定的放款账户划转贷款之日;本贷款的利率为固定利率,每月还款额=每月还款本息+月手续费;每月还款本息=[贷款发放金额×月利率×(1+月利率)^贷款期数]÷[(1+月利率)^贷款期数-1];月手续费=贷款发放金额×月手续费率,月利率、月手续费率以公司最终审批结果为准,每月利息以30天作为计息天数,当期不足30天的按30天计息;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任何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手续费及相关费用时,应就欠付款项支付违约金(即合同所载滞纳金,下同),违约金按逾期的期数收取,每期收取标准为:欠付款项的5%且不少于50元;按照上述约定计收违约金的,不影响原告享有的其他违约救济权利;本贷款首期还款日为贷款发放后次月对应日,此后还款日每月类推,最后一个还款日为贷款期限届满日,具体以贷款发放后借款人向原告查询的还款计划表为准;借款人未能在贷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相关本金、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则自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原告有权对借款人未偿还的款项按前述违约金收取规定继续计收违约金;借款人须在每期还款日17:00前即确保还款账户中可用余额充足;原告按照时间顺序优先扣划最早应该偿还的贷款款项;若借款人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协议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的,原告按照费用、利息、本金的顺序划收;逾期超过规定天数的,原告按本金、利息、费用的顺序划收;借款人承诺按本协议条款的约定或原告要求按时按期足额以人民币归还贷款本息并支付其应付的其他款项和费用;借款人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费用的,即构成违约;当借款人发生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时,原告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支付违约金、补偿款以及赔偿损失等相关责任,并有权采取如下措施:随时冻结或终止信用额度,宣布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已发放贷款立即到期,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用)。协议尾部附有《利率及收费项目一览表》,载明利率、月手续费率均以最终审批结果为准,违约金为欠付款项的5%且不少于人民币50元,按逾期期数收取。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7年03月13日向被告指定账户发放贷款60000元。原告提供的《还款计划表》列明了48期还款的每期应还款日、计息天数、应还款金额、应还本金、应还利息及分期手续费,各期手续费均为1260元,除第48期应还款为1760.08元外,其余各期应还款均为1760.03元。 原告提供的《欠款明细表》记载:案涉借款年化利率为12%;被告逾期起始日为2018年05月13日;截止2020年7月27日,被告尚欠本金41533.11元。 另查明,原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批准颁发金融许可证,经营范围为货币金融服务。原告与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签订《催收外包服务合同》,约定单个案件的基础保底费用为500元/件。原告现已向广东合众拓展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500元。再查明,原告起诉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及传票等应诉材料,公告期满为2020年7月22日,公告期满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判决结果
一、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海飞于2017年3月9日签订的《“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于2020年7月22日解除; 二、被告宋海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1533.11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其中利息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从2018年05月13日起按月利率1%的标准计至于2020年7月22日止;违约金以当期逾期未还本金利息及手续费之和为基数,按月利率5%的标准,分别从当期逾期之日计至于2020年7月22日;手续费按每月1260元计算;上述结果需扣除被告宋海飞在2018年05月13日后各期实际偿还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且每期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之和,不得超过以贷款本金余额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结果。从2020年7月23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合并以41533.1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宋海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元,由被告宋海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吕本超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郑文杰 书记员陈绮琴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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