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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8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国华
联系方式:15070076252
注册时间:2010-04-07
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长富大道101号
简介:
房屋建筑总承包(凭许可证经营)、市政公用工程、装潢装饰工程、玻璃幕墙工程、土石方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特种设备除外)、消防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工程、防水工程(凭资质经营)(以上经营项目国家有专项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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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吕宏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0)赣0112民初3994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赣抚公司)诉被告吕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辛,被告吕宏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陈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赣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剩余借款2862847.95元及逾期利息707995.9元(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9月11日,具体详见利息计算说明);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吕宏伟借用原告公司资质并以原告名义参与投标杭州西溪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综合用房工程(以下简称案涉工程),为启动该项目施工事宜,被告找到原告提出需要借款予以垫付相应供应商材料款。原告基于支持被告项目进度,于2018年4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期间,以借款形式共为被告垫付材料款、农民工工资合计612万元,该款项均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后被告陆续偿还原告借款本息382万元,剩余借款本息至今尚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吕宏伟辩称,对2018年4月8日通过原告向杭州市建管局转款80万元,原告认为是借款80万提出异议,该款是外地所有的建设工程类企业想要进行开展业务均需要交纳的保证金,该款是交给政府的,项目建设完成后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会退还给原告,双方没有借贷合意,款项也不是交付给被告,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如果按原告所述款项是借给被告的,若该借款合同成立,我方要还原告800000元,加上企业退还的800000元,反而原告产生800000元收益。关于还款情况,被告2018年12月25日归还本金1320000元,利息46520元,2019年5月8日还本金1500000元、利息174000元,2019年8月26还本金1000000元,按双方交易惯例,被告每次归还借款的时候均是归还借款本金,之后双方财务进行对账,算出应付利息后,被告再支付利息到原告指定的个人账户,也就是说双方的交易惯例就是先还本金再还利息,利息是依附本金产生的孳息,此1000000元利息应当计算至2019年8月26日。故实际上,目前只剩1500000元本金未还,具体利息在庭前提交的利息清单有表述,算至今天未付利息是967872.33元,具体计算过程详见清单。 原告赣抚公司向本院提交:第一组证据,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2018年11月5日吕宏伟出具借款协议书复印件一份、2018年10月至12月吕宏伟出具八份委托书复印件一份、原告按被告要求向各供应商转款记录凭证复印件一份、被告吕宏伟出具给原告赣抚公司的承诺书一份,证明为启动案涉项目施工事宜,被告找到原告,提出需要借款予以垫付相应供应商材料款,原告基于支持被告项目进度,于2018年4月8日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向吕宏伟借款1600000元用于垫付材料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2018年11月5日,因吕宏伟后续还需借款,其与原告合议签订一份500万元授信借款协议,后面原告又陆续向被告借款4700000元,原告已按被告请求予以支付以上所有款项,双方形成合法借贷法律关系,被告挂靠在原告赣抚公司名下,吕宏伟是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该工程有关的所有费用都是由其自行负责。第三组证据,被告偿还借款1000000元转账凭证复印件一份、2019年5月8日被告申请偿还借款1500000元《江西赣抚工程款单》复印件一份、2019年4月26日案涉项目业主单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305854.71元结算业务入账自助回单复印件一份、2018年12月20日案涉项目业主单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934688.54元结算业务入账自助回单复印件一份、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四份,证明已向被告偿还借款本息4000000元,剩余本息3570843.85元未向原告偿还,且吕宏伟在2018年4月8日通过支付宝分四笔向涂慧琴转账共计32000元作为2018年4月8日800000元借款两个月的利息。 被告吕宏伟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第一组证据无异议,第二组证据中,借款协议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双方借款协议中约定的金额为5000000元,其中没有包括原告提出的2018年4月8日的800000元,因为加上800000元就是6000000元,证明了800000元并非借款。对委托书无异议,转账记录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2018年4月8日这一笔并非是我方借款,该800000元原告一直说是为我方支付的,但款项性质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如证人所言,800000元款项双方后期有争议,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被告不同意,双方没有就该800000元达成合意,双方有西溪项目的合作,被告挂靠在原告公司,原告本身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如果原告没有资质,被告会找其他公司挂靠,所以该款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相应的费用,如果是借款,就应该提供吕宏伟出具的委托书,其他每笔转给其他单位的款项都有委托书,就该笔没有,不符合双方的交易习惯;对承诺书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的借贷没有关系,承诺书中没有写明我方承担保证金,本案案由是借款纠纷,不是挂靠合同纠纷。第三组证据中,我方归还1000000无异议,但是作为本金归还,2019年5月8日归还的1500000元没有异议,我方归还的本金3820000元,利息与我提交的清单上一致,剩余借款本金1500000元,32000元不是支付利息,转账记录上没有说明是利息,我方是对2018年4月8日800000元资金成本的承担,在挂靠协议履行过程中对资金占用的费用,只承担两个月。 被告吕宏伟提交:证据一,银行回单一组,证明被告于2018年12月25日归还借款本金1320000元,利息46520元,2019年5月8日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174000元,2019年8月26日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证据二,微信聊天记录一组,证明被告于2018年12月25日归还借款本金1320000元,利息46520元,2019年5月8日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174000元,2019年8月26日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按双方交易习惯,还款方式为先归还本金,利息另行计算支付。 赣抚公司对吕宏伟提交的证据质证意见如下:第一组证据中最后一笔2019年8月26日1000000元的证明目的有异议,双方没有约定是归还本金,证据二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无法证明双方的交易习惯,一定是先归还本金,利息后还,具体还款方式没有明确约定。 吕宏伟申请证人黄某出庭做证,证人证实:外省所有建筑单位要进杭施工都需交纳800000元保证金再投标,如在二个月内未中标保证金会退回,后赣抚公司交纳保证金并中了标,吕宏伟认为保证金由其承担不合理,只承担了两个月的资金占用费,公司与吕宏伟未就该保证金的承担最终如何谈的不清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5月,吕宏伟借用原告公司资质并以原告名义参与投标杭州西溪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综合用房工程,为启动该项目施工事宜,被告找到原告提出需要借款予以垫付相应供应商材料款。2018年11月5日,吕宏伟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按月息2分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用于支付材料款。原告于2018年4月8日起至2018年12月8日期间,以借款形式共为被告吕宏伟垫付材料款、农民工工资等合计5320000元,每笔转款均由被告吕宏伟向原告出具委托书,并在委托书中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由吕宏伟负责偿还。后被告吕宏伟陆续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计4040520元,剩余借款本息至今尚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讨无果。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经过核实双方提交的对账单,确认原、被告双方借贷往来具体情况如下: 借款时间金额(元) 2018.10.30800000 2018.11.8390000 2018.11.151970000. 2018.11.19630000 2018.11.281090000.00 2018.12.5440000.00 还款时间金额(元) 2018.12.251320000 2018.12.2846520. 2019.5.81500000. 2019.5.8174000 2019.8.261000000 本息已偿还情况:吕宏伟于2018年12月25日偿还本金1320000元,利息46520元,2018年10月30日借款800000元及2018年11月8日借款390000元两笔借款本息已结清。该笔还款仍余130000元用于归还2018年11月15日1970000元借款中的本金130000元。2018年11月15日的借款1970000元偿还130000元后,仍余1840000元本金未偿还。其中本金1500000元已于2019年5月8日偿还,而且该1500000元本金利息已结清。即该笔1970000元借款有340000元本息未归还,利息自2018年11月15日计算至2019年8月26日,月利率2%,应付利息=340000元*24%÷365*284天=63491.51元(利息已还,本金已还)。2018年11月19日借款630000元利息,自2018年11月19日计算至2019年8月26日,月利率2%,应付利息=630000元*24%÷365*280天=115989.04元(利息已还,本金还209911.23元剩下未还本金420088.77元)。2018年11月28日借款1090000元利息,自2018年11月28日计算至2019年8月26日,月利率2%,应付利息=1090000元*24%÷365*271天=194229.04元(利息已还,本金未付)。2018年12月5日借款440000元应付利息,自2018年12月5日计算至2019年8月26日,月利率2%,应付利息=440000元*24%÷365*264天=76379.18元(利息已还,本金未付)。 本息未偿还情况:2019年8月26日吕宏伟1000000元还款先偿还未付借款利息后:1000000元-63491.51元-115989.04元-194229.04元-76379.18元=549911.23元。该549911.23元用来偿还本金。先偿还2018年11月15日的340000元本金,549911.23元-340000元=209911.23元,再偿还2018年11月19日的630000元本金,630000元-209911.23元=420088.77元,即2018年11月19日的630000元借款本金仍余420088.77元本金未还。即至2019年8月26日吕宏伟未还借款本金金额为:420088.77元+1090000元+4400000元=1950088.77元。 2018年4月8日,原告赣抚公司向杭州市建筑管理站支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800000元,吕宏伟于同日支付原告资金占用费32000元。根据证人黄某证实:外省所有建筑单位要进杭施工都需交纳800000元保证金再投标,如在二个月内未中标保证金会退回,赣抚公司交纳保证金并中了标,吕宏伟认为保证金由其承担不合理,只承担了两个月的资金占用费,赣抚公司与吕宏伟未就该保证金的承担最终如何谈的不清楚。 另查明,原告与吕宏伟约定,原告收取吕宏伟杭州西溪阳光实业有限公司商业综合用房工程总价的1%作为管理费
判决结果
一、吕宏伟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50088.77元及利息(利息以1950088.77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7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还清款日止按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367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西赣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707元,由吕宏伟负担326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张敏 人民陪审员涂浩东 人民陪审员万家连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胡怡婧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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