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波、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陕01民终10463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西安永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陈小波、原审被告陕西建工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26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侯林泉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陈小波、西安永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21年7月12日、2012年7月13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准许西安永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二、准许陈小波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西安永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709元,减半收取7354.5元,由西安永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陈小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160元,减半收取3080元,由陈小波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侯林泉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梁玉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