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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宏国
联系方式:029-37833211
注册时间:2010-07-05
公司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工业园
简介:
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渔港渔船泊位建设;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房屋拆迁服务;仓储设备租赁服务;农业机械租赁;运输设备租赁服务;机械设备租赁;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办公设备租赁服务;采购代理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防洪除涝设施管理;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污染治理;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固体废物治理;生态保护区管理服务;水污染治理;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应急治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名胜风景区管理;游览景区管理;土地整治服务;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文物保护工程施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施工专业作业;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河道采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清运);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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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陕01民辖终352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陕西蓝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7民初2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艳枫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陕西蓝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2019年10月,其与陕西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扩大分包合同》,约定由陕西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现陕西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请支付劳务费,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适用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而涉案合同约定不明,应由被告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刘艳枫 二○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琳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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