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五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陕01民辖终352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陕西蓝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7民初21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艳枫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陕西蓝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2019年10月,其与陕西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扩大分包合同》,约定由陕西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现陕西鹏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请支付劳务费,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适用普通合同纠纷确定管辖法院,而涉案合同约定不明,应由被告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员刘艳枫
二○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琳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