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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袁昌勇
联系方式:023-67987612
注册时间:1990-09-11
公司地址: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校园路32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许可项目: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专业承包建筑幕墙工程贰级;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贰级;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叁级;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叁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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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正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渝0102民初2624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重庆市正宇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宇混泥土公司)与被告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硕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正宇混泥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俊智、段冬梅,被告华硕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吉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正宇混泥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给付原告水泥货款270456.96元,支付该款按月利率2%计算至从2021年2月22日资金占用损失370497.31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0年6月3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33万元;3、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全部律师代理费及负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华硕建设公司在承建绿地涪陵城际空间站新璟里工程项目期间,我司向华硕建设公司供应混凝土,并签订了物资采购合同。在履行合同中,2020年6月12日,华硕建设公司为甲方与我司为乙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二、前期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正常支付,暂未支付的和后期发生的货款接受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不计兑现息,并放弃2020年6月30日前甲方未按合同支付的资金占用费33万元;三、目前欠付货款及后续发生货款,按如下节点支付:2020年6月内支付300万元,2020年8月内支付300万元,2020年9月内支付200万元,2020年10月将尾款全部付清。甲方保证按上述节点准确支付乙方,如甲方不能按此节点支付,甲方按每月资金占用费2%支付乙方,并支付2020年6月30日前未按合同支付的资金占用费33万元;四、乙方保证在甲方按上述支付方式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按原合同正常供货,如未及时供货,乙方按原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补充协议签订后,我司严格按合同履行供货义务,华硕建设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华硕建设公司辩称,原告诉称双方签订物资采购合同及补充协议属实,但截止2021年1月29日,原告供货的货款金额为22862656.96元,2021年4月27日,我司已支付截止2021年1月29日的货款22852400元,尚欠截止2021年1月29日货款10256.96元。原告主张支付截止2021年2月22日止的资金占用费370497.31元及支付2020年6月30日前未按合同支付的资金占用费33万元,没有事实法律依据,双方在补充协议中重新约定了付款条件和抵付条件,我方愿意支付尚欠原告截止2021年1月29日的货款10256.96元,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在庭审中进行了审查,并认证如下:正宇混泥土公司举示证据:1、物资采购合同、补充协议;拟证明证明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支付货款的时间、2020年6月30日前未付货款的资金占用费33万元及之后按每月2%计算利息的约定;2、混泥土货款及资金占用费的结算表,拟证明被告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事实及截止2021年2月22日应付原告货款本金270456.96元、利息计算的时间节点。华硕建设公司举示证据:1、付款申请单承兑汇票,拟证明2019年9月16日支付正宇公司100万,2019年9月25日支付100万的事实;2、银行转账回单,拟证明2019年9月29日支付120万元,2019年11月12日支付100万元,2019年12月2日支付118.30万元,2019年12月9日支付100万元,2020年8月31日支付65万元,2020年9月3日支付35万元,2020年9月30日支付200万元,2020年10月27日支付80万元,2020年12月1日支付40万元,2020年12月21日支付50元元,2021年2月6日支付10.57万元,2021年4月27日支付26.02万元的事实;3、付款申请单承兑汇票,拟证明2019年10月31日支付200万元的事实;4、付款申请单、承兑汇票、银行回单,拟证明2020年1月19日支付300.35万元,2020年4月30日支付40万元,2020年6月29日支付300万元,2020年9月1日支付200万元的事实;5、对账单,拟证明截止2021年1月29日原告供货的总货款22862656.96元;6、物资采购合同、补充协议,拟证明主合同未约定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补充协议从新约定了货款支付方式,截止2021年4月27日被告已支付原告2021年1月29日前的货款22852400元,尚欠截止2021年1月29日的货款10256.96元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采信。 就本案事实,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在华硕建设公司承建绿地涪陵城际空间站新璟里工程项目期间,正宇混泥土公司向华硕建设公司供应混凝土,并签订了物资采购合同。在履行合同中,2020年6月12日,华硕建设公司为甲方与正宇混泥土公司为乙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二、前期支付的银行承兑汇票作为正常支付,暂未支付的和后期发生的货款接受5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不计兑现息,并放弃2020年6月30日前甲方未按合同支付的资金占用费33万元;三、目前欠付货款及后续发生货款,按如下节点支付:2020年6月内支付300万元,2020年8月内支付300万元,2020年9月内支付200万元,2020年10月将尾款全部付清。甲方保证按上述节点准确支付乙方,如甲方不能按此节点支付,甲方按每月资金占用费2%支付乙方,并支付2020年6月30日前未按合同支付的资金占用费33万元;四、乙方保证在甲方按上述支付方式支付货款的情况下,按原合同正常供货,如未及时供货,乙方按原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补充协议签订后,2020年6月29日,华硕建设公司向正宇混泥土公司支付银行承兑汇票300万元;2020年8月31日,转账支付65万元,9月1日,支付银行承兑汇票200万元9月3日,转账支付65万元;2020年9月30日,支付银行承兑汇票200万元;2021年4月27日,转账支付260200元。截止2021年1月29日,正宇混泥土公司向华硕建设公司供货的货款金额共计22862656.96元,截止2021年4月27日,华硕建设公司已支付截止2021年1月29日的货款共计22852400元,尚欠正宇混泥土公司截止2021年1月29日的货款10256.96元,欠截止2021年4月27日的资金占用费50450.06元。事后,双方对补充协议中2020年6月30日前的资金占用费33万元及后续发生货款的资金占用费发生争议,正宇混泥土公司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正宇混泥土公司与华硕建设公司对2021年1月29日之后的货款及2021年4月27日之后的资金占用费未进行结算
判决结果
一、被告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正宇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21年1月19日货款10256.96元,支付截止2021年4月27日的资金占用费50450.06元。 二、被告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正宇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前的货款资金占用费33万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市正宇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510元,减半收取6755元,由原告重庆市正宇混泥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175元,被告重庆华硕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5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瞿明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杨林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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