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林轶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4540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州银行)因与被申请人林轶君、甘肃百合e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合e家公司)、上海三辕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辕公司)、廖卫国、来品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品公司)、武夷山市周遍天下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周遍天下公司)、兰州惠商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甘民终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兰州银行申请再审称,(一)廖卫国以个人名义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其与林轶君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案涉保证合同所涉利益和后果对于家庭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而言相当重大,林轶君作为三辕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廖卫国的妻子在保证合同上签字,表明知晓并同意廖卫国的担保行为。(二)廖卫国提供担保系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案涉担保的最终受益人为廖卫国和林轶君,共同分享了债务带来的利益,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廖卫国对外投资行为属于家庭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其与林轶君共同经营三辕公司、来品公司和百合e家公司,案涉担保行为应当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综上,廖卫国在婚内订立的保证合同上签字,林轶君代表另一保证人三辕公司签字盖章,该签订行为代表了同意廖卫国的个人担保,应当认定为廖卫国与林轶君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廖卫国的担保目的是为了使其夫妻婚内间接投资的公司生产经营获得担保,林轶君知晓并参与,符合共同生产经营所负债务的情况。故廖卫国的担保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林轶君应当对廖卫国的担保之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兰州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宋冰
审判员吴笛
审判员董俊武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杨涛
书记员陈小雯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