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寻乌分局、寻乌县基隆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赣0734民初433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寻乌分局与被告寻乌县基隆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刘秉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寻乌分局以其与被告寻乌县基隆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刘秉强已就本案合同纠纷达成协议为由,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寻乌分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32元,减半收取2466元,由原告赣州市公路管理局寻乌分局自行承担
合议庭
审判员谢金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龚珍珍
书记员黄小梅
判决日期
2021-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