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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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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小云、管红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赣0731民初83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小云与被告管红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小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红寿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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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徐小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管红寿即速归还借款人民币2.85万元及2018年1月1日至还清日止月息按1分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管红寿之间2017年之前是合伙关系,2017年1月25日在定南,被告管红寿找到原告,称其本人因资金周转困难,被告管红寿向原告借钱,向原告借2.85万元人民币(现金),出具欠条给原告收执,并约定归还时间。口头约定逾期还款应承担利息,月息1分计算。到期后原告一再催要被告管红寿归还借款和承担利息,被告都以种种理由一推再推。2019年8月后,被告回到于都后电话都不接,原告实在无奈,请求依法判决。 管红寿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间,被告管红寿以资金周转为由两次向原告提出借款的请求,原告先后向被告管红寿出借了借款1.5万元、1.3万元,共计人民币2.8万元。2017年1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2.85万元的欠条一张。欠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17年12月30日。此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成讼。 本院采信并据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被告身份信息,欠条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
判决结果
一、被告管红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徐小云借款2.85万元; 二、被告管红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徐小云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2.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元,由被告管红寿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方伟 人民陪审员方奕龙 人民陪审员方德友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谢鹏程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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