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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18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荣昌
联系方式:0744-8202898
注册时间:2001-07-11
公司地址: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鑫成国际旅游广场17楼
简介: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贰级;园林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机电安装工程总承包贰级;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施)设计、施工、维修(限荆州分公司经营);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叁级;钢结构专业承包叁级;园林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劳务;建材、钢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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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北塔区建筑设备租赁部、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湘0502民初918号         判决日期:2021-09-29         法院: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阳市北塔区建筑设备租赁部(以下简称北塔租赁部)与被告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成公司)、徐智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塔租赁部的经营者刘容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基和、曾宪锋,被告鑫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厚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智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北塔租赁部请求判令:1.被告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徐智勇连带支付原告北塔租赁部租金274000元及资金占用费44114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65%计算,从2017年9月29日至2021年4月30日止,延期照计);2.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鑫成公司答辩要点:鑫成公司不是《架子管租赁合同》的相对方,该合同依法没有生效。鑫成公司未在结算单上签字盖章,结算行为与鑫成公司无关。鑫成公司已向徐智勇多支付租金20583417.55元,依法不应当再向徐智勇支付任何款项。原告向徐智勇主张利息没有依据。 被告徐智勇未予答辩。 查明的事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2013年,被告鑫成公司承建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白马社区屏丰公租房二期7-15栋工程。2013年9月13日,鑫成公司(甲方)与徐智勇(乙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鑫成公司将邵阳市屏丰公租房二期7-15栋建设工程项目的Ⅱ标段(10#、12#、13#、14#、15#栋),地下室部以后浇带为界的3区块、5区块、8区块、9区块、12区块(含Ⅰ、Ⅱ标段公共后浇带)承包给乙方经营。乙方按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确保上交、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自主分配”的原则及“保质量、保安全、保进度、保文明施工、保企业信誉”的要求全面承包。做到“无亏损、无拖欠工资和材料设备款、无质量事故、无重大安全和死亡事故、无客户投诉、无债务纠纷”。乙方上交管理费给甲方。徐智勇在承包经营期间,成立了“湖南鑫成建设有限公司屏丰公租房二期二标项目部”,鑫成公司指派一名项目经理参与该项目的经营管理。 因该项目需要租用钢管扣件顶托及各种配件等建筑搭架用材,原告(原邵阳市北塔区盛源建筑设备经营部,2017年5月3日变更为邵阳市北塔区建筑设备租赁部,出租方)与名为“湖南鑫成建设有限公司屏丰公租房二期二标项目部”(承租方)于2014年元月8日签订《架子管租赁合同》。合同约定了租金收取和材料丢失赔偿标准等进行了约定,实际数量、品种、详细规格以承租方签字后的发放单为准。架子管租金每两月一结,每月10号前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上月租赁清单,承租方收到清单核对无误后,应于当月20日之前将上月租金全额付清给出租方。特殊原因相应延长七天,若延长七天后仍未交付,出租方有权停止向承租方供应材料,所造成的后果,出租方不负任何责任。该合同承租方的项目负责人处的落款为“曹伟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租赁物。2017年10月15日,经陈建中、徐智勇核算,被告尚欠付原告租金274000元。原告多次催讨,鑫成公司于2018年2月13日支付原告20000元,于2019年2月3日支付原告10000元。 余款被告未予支付。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判决结果
一、被告徐智勇、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邵阳市北塔区建筑设备租赁部租金费用244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自2017年10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租金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邵阳市北塔区建筑设备租赁部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5元,由被告湖南鑫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徐智勇负担2700元,原告邵阳市北塔区建筑设备租赁部负担3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王堂堂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陈敏 书记员刘洁
判决日期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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