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阳西县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阳西县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阳西县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袁乾坤
联系方式:0662-5523198
注册时间:2012-06-20
公司地址:阳西县城滨江北路3号南湖新城商住小区商业A栋A63号
简介:
房地产开发、销售;建筑机械及工程机械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江基高、阳西县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1721民初698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阳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江基高与被告阳西县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河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基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娜,被告源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立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江基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迟延交楼的违约金11565.49元给原告;2.判令被告支付迟延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共计24138.18元给原告;3.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源河公司辩称:一、被告已于2017年2月4日将涉案房屋实际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请求被告承担迟延交楼违约责任已超法定诉讼时效;二、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迟延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已超法定诉讼时效,被告已积极、全面履行协助办证义务,迟延出证的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被告,原告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关的过错责任;三、原告起诉的违约金计算过高,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和客观因素充分考量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时间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名称及签订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15年11月26日签订。 二、合同当事人:源河公司(出卖人),江基高(买受人)。 三、标的物及价款:源河公司以347312元的价格出卖其位于阳西县房屋给江基高。 四、实际交付房屋的时间:2017年2月4日。 五、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2016年12月28日。 六、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3.该商品房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达到使用条件。 七、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2017年11月27日。 八、合同约定的房屋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逾期在60日之内,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不低于全部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 九、合同约定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期限及违约责任: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 十、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登记日期:2019年11月18日。 十一、阳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因客观原因暂停或不能正常办理业务的时间:2017年4月17日-28日、2018年6月4日-5日、2018年9月28日-30日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阳西县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21776.46元给原告江基高; 二、驳回原告江基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元,由原告江基高负担135元,被告阳西县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麦家宝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黄稳达 书记员陈昌成
判决日期
2021-09-28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