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开勇、陈伙金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粤1721民初524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阳西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开勇、陈伙金与被告阳西县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河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开勇、陈伙金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其娜,被告源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立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朱开勇、陈伙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迟延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共计7586.15元给原告;2.被告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源河公司辩称:一、答辩人已积极、全面履行协助办证义务,迟延出证的原因不能全部归责于答辩人,原告亦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二、被答辩人诉请的违约金过高,本案应根据公平原则和客观因素充分考量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时间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合同名称及签订时间:《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于2017年2月4日签订。
二、合同当事人:源河公司(出卖人),朱开勇、陈伙金(买受人)。
三、标的物及价款:源河公司以299848元的价格出卖其位于阳西县房屋给朱开勇、陈伙金。
四、约定交付房屋的时间:2017年7月28日前。
五、约定的房屋交付条件:1.该商品房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该商品房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3.该商品房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达到使用条件。
六、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的时间:2018年7月25日。
七、合同约定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期限及违约责任:因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0日内取得该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不解除合同的,自买受人应当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完成房屋所有权登记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
八、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登记日期:2019年4月2日。
九、阳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因客观原因暂停或不能正常办理业务的时间:2017年4月17日-28日、2018年6月4日-5日、2018年9月28日-30日。
十、庭审中,原、被告均无法确认涉案房屋的实际交楼时间,原告主张按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的次日开始计算办证期限
判决结果
一、限被告阳西县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7526.18元给原告朱开勇、陈伙金;
二、驳回原告朱开勇、陈伙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阳西县源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麦家宝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黄稳达
书记员陈昌成
判决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