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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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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李荣、张跃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晋0522执882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李荣与被执行人张跃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的(2021)晋0522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标的67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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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1.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限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于2021年5月1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已依法划拨),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无工商登记信息。3.2021年8月12日,到被执行人籍贯地演礼乡南任村进行传统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4.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和现状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 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判决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审判长张国旗 审判员裴育兵 审判员李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吕路路
判决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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