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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富莱德实业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懿轩
联系方式:18699717999
注册时间:2015-07-16
公司地址:海南省儋州市那大镇兰洋路与万福路交叉口处房屋1-3层
简介:
家具生产、销售,服装加工、销售,珠宝销售,房地产开发与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农业开发,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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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费洛伊木业有限公司、海南富莱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赣0703民初1592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赣州费洛伊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富莱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州费洛伊木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清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海南富莱德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赣州费洛伊木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l、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7600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2日,原、被告就家具事项达成合作协议,约定由原告送货给被告,被告验收货物后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结清货款。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9年5月、8月各送货一次给被告,该货款已结清。但2019年4月的货款经原告催收,被告仅支付6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处理。 被告海南富莱德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赣州费洛伊木业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有:1、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企业信息一份,拟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合作协议、物流单据、发货单、流程信息、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原告向被告供应了43600元的家具,被告仅支付货款6000元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审查,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4月12日,原告赣州费洛伊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富莱德实业有限公司签订《费洛伊木业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由被告向原告购买北欧实木家具,在协议补充条款处写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第一次货款金额为43600元,用于摆场使用,年底结清货款,每个月不得低于拿货量30000元,低于30000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结清摆场费用。被告在原告处拿货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后,剩余款项37600元经原告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处理
判决结果
被告海南富莱德实业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支付原告赣州费洛伊木业有限公司货款37600元,并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向原告支付利息至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0元,由被告海南富莱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赖训洪 人民陪审员朱小丽 人民陪审员阳捍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叶婷 代理书记员周玮
判决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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