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贤平、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案号:(2021)川0504财保1164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贤平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查封被申请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00万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雷名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不动产号:泸市房权证江阳区字第0××6号)。
保全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毁损、抵押、隐藏等。违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王睿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王妍麟
判决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