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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328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顺榜
联系方式:0914-2322433
注册时间:1993-03-10
公司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路4号
简介:
一般项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水土流失防治服务;防洪除涝设施管理;土地整治服务;金属门窗工程施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房地产开发经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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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县漫川关镇人民政府、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陕1024民初666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山阳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与被告山阳县漫川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漫川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一,被告漫川镇政府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金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7101321.17元及其利息(自2019年2月26日起计息,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款完毕之日止,按照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XX店XX村移民(脱贫)搬迁安置点项目(八标段),发包人漫川镇政府与承包人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该承包的工程竣工验收后,双方于2020年4月18日通过有资质的陕西远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做出《工程结算书》,该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为16701321.17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960万元,下欠工程款7101321.17元。该工程于2019年2月25日竣工验收,工程实际交付时间在2018年12月初。故现提起诉讼。 被告漫川镇政府辩称,1.按照双方合同来看,拖欠对方一部分工程款是事实。移民搬迁工程款是国家拨款,由于拨款不到位镇上也没有办法。现在积极准备筹备资金,希望对方能体谅;2.结算书只能证明是双方委托远大公司结算的,而不能证明该结算书是结算依据,应该由审计部门审计后再支付工程款;3.原告没有按照相关程序向发包方报送有关资料;4.现场审计存在的问题双方都签字了,需要整改的部分至今原告也没有进行整改、落实,并且所有的楼板未做清水模板处理,楼板的厚度也没有达标;5.结算书确定的1600多万还需要核实,有的要进行整改,对结算的1600多万工程款数额还有异议,请求和原告协商解决这件事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原告提供证据: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支付960万的银行转账凭证、山阳县XX镇XX店XX村移民(脱贫)搬迁项目(八标段)关于19号至22号楼现存在问题整改回复、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9号至22号楼),被告提供的工程造价审计现场勘查记录,当事人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原告提供的《工程结算书》,被告对结算书中签证增加部分和材料补差部分两项有异议,因该《工程结算书》系诉讼前原、被告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所做结算,双方均在决算书上加盖单位印章确认,诉讼中被告要求对有异议部分申请司法鉴定,但未在限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未能启动鉴定程序,故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成立于1993年3月10日,经营范围包括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等。2018年3月,原告中标“山阳县XX镇XX店XX村移民(脱贫)搬迁安置点项目(八标段)”,中标总价15514840.45元。2018年3月26日,发包人漫川镇政府与承包人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签订山阳县XX镇XX店XX村移民(脱贫)搬迁安置点项目(八标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涉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山阳县XX镇XX店XX村移民(脱贫)搬迁安置点项目八标段。2.工程地点:山阳县XX镇XX店XX村。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山政发法改发[2018]20号。4.资金来源:专项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5.工程内容:山阳县XX镇XX店XX村移民(脱贫)搬迁安置点项目八标段19#、20#、21#、22#楼。6.工程承包范围:图纸及招投标清单内工程内容。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8年3月28日。计划竣工日期:2019年3月23日。工期总日历天数:36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按国家现行相关验收规范验收,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伍佰伍拾壹万肆仟捌佰肆拾元肆角伍分(¥:15514840.45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伍拾捌万零肆佰柒拾壹元贰角贰分(¥:580471.22元)……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它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18年03月26日签订。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2018年3月26日签订。十、签订地点本合同在山阳县漫川关镇人民政府签订……十二、合同生效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该合同发包人处加盖漫川镇政府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吴鸣签名,承包人处加盖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张顺榜私章。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均属格式条款,第14条竣工结算约定“……14.2竣工结算审核(1)除专业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单申请书,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业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一般约定1.1.2.4监理人:名称:陕西远大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发包人2.2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姓名:徐家旺;职务:漫川关镇人民政府公务人员……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12.1合同价格形式1、单价合同。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政策性调整除外)。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主要材料执行陕建发(2009)3号文件相关规定。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1)因甲方设计变更应依照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洽商文件、发包人人质认价单进行调整。主要材料风险执行陕建发(2009)3号文件相关规定(2)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部分按实际结算(3)清单工程量中零星工程量实际发生时,按签证量为准,单零星工程量投标报价不变,其余清单量若与实际不符合时,经监理工程师、甲方现场工程师合同三方核实签字后,以签订量进行增减并办理结算手续(4)政策性调整按国家政策调整执行……14.竣工结算14.1竣工结算申请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14.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30日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支付证书。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30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15.2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同保修期限。15.3质量保证金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2)3%的工程款……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5.4保修15.4.1保修责任工程保修期:地基及主体结构为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为5年,安装工程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涉案合同内容进行具体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字确认“工程量签证单”七张。2019年9月24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19#楼、20#楼、21#楼、22#楼验收意见:“本工程验收合格”。2019年9月29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原告公司文件陕综合建发【2019】09号文件“山阳县XX镇XX店XX村移民(脱贫)搬迁项目(八标段)关于19号至22号楼现存在问题整改回复”签字并加盖公章。涉案工程移交被告实际使用。2020年4月18日,陕西远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委托作出《山阳县XX镇XX店XX村移民(脱贫)搬迁安置点项目八标段工程结算书》,载明“该工程竣工结算造价为16701321.17元,其中签证增加部分为804770.58元,材料补差部分381710.14元。”,建设单位漫川镇政府及施工单位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均在结算书上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章。被告漫川镇政府从2018年6月25日至2021年2月10日共向原告支付案涉项目工程款960万元。因被告未支付其余工程款,原告诉至本院。 在本案庭审中,被告对案涉合同约定工程价款15514840.45元不持异议,对《工程结算书》中签证增加部分804770.58元、材料补差部分381710.14元有异议,要求对有异议部分重新鉴定,但在本院限定的7日内,未提交书面鉴定申请启动鉴定程序
判决结果
一、被告山阳县漫川关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工程款6600281.53元及利息(利息以6600281.53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9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商洛建设综合开发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500元,减半收取30750元,由被告山阳县漫川关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李传宏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江书林 书记员崔泽
判决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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