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峰、王立军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鲁15民终3019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刘志峰因与被上诉人王立军、山东永创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山东宇之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21)鲁1502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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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刘志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孟凡利
审判员陈正飞
审判员于景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姜颖
书记员薛海鹏
判决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