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雷、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案号:(2021)甘2922民初1225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甘肃省康乐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雷与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康乐县鸣鹿水库工程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陈雷的诉讼请求:
1、判今被告立即支付设备租赁欠款185040元(壹拾捌万伍仟零肆拾元整);
2、支付设备租赁欠款期间所产生的欠款利息(年利息6%)19319.4元(壹万玖仟叁佰壹拾玖元肆角整);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8年6月15日,被告因康乐县鸣鹿水库项目工程,与原告租赁挖掘机一台,双方约定设备租赁费用按月结算,但是到现在被告也没有支付挖机租赁费用,在此期间被告多次承诺在2020年10月15日结清欠款,现被告尚欠原告185040元(壹拾捌万伍仟零肆拾元整)的设备租赁费以及欠款期间所产生的利息19319.4元(壹万玖仟叁佰壹拾玖元肆角)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拒绝支付。综上,被告没有理由不支付原告欠款,现原告依法诉至贵院,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口头辩称,租赁费用属实,被告康乐县鸣鹿水库工程项目部系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项目部,因此该部分费用由总公司承担,并于今年9月24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之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陈雷的租赁费用185040元;
二、原告陈雷放弃对利息的主张;
三、其他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4365元减半收取2182.5元,由被告中铁二十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议庭
审判员马永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毛娟娟
书记员朱依灵
判决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