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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文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张树文
联系方式:0537-6644888
注册时间:2021-01-18
公司地址:山东省威海市荣成市人和镇东黄埠岭村247号
简介: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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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树文、山东恒企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鲁0827执异35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本院在执行山东恒企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企公司)与赵玉民、济宁广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公司)、济宁市城南家具厂(以下简称城南家具厂)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张树文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异议人张树文称,我在申请执行(2019)鲁0811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书时,济宁市任城区法院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鲁0811执42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城南家具厂位于济宁市车站西路106号的土地和房产。鱼台县人民法院在执行(2014)济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书时,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15)鱼执字第1154-15号执行裁定书,将上述土地使用权作价12493160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恒企公司。但该裁定对地上附着物房产未作评估,亦未处置。(2015)鱼执字第1154号执行裁定妨碍了我对查封物变现价款的受偿,特提出异议。请求确认济宁市车站西路106号的土地上的房产价值,确认异议人对该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产变现后的价款享有受偿权。 本院查明,王波与与赵玉民、广发公司、城南家具厂合资、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9月28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济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赵玉民、广发公司、城南家具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王波欠款1000万元整;违约金从2014年5月1日起按500万元计算,从2014年6月1日起按1000万元计算,以日万分之二计算至付清之日。判决生效后,因赵玉民、广发公司、城南家具厂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波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5年11月5日裁定指定我院执行,我院于1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鱼执字第1154号。 在案件诉讼过程中,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2014)济民初字第14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查封了城南家具厂名下的证号为济宁国用(2011)第0802110053号土地使用权及证号为中区2008007425号房产。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2015)鱼执字第1154-2号、1154-3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进行了续行查封。2019年7月10日,我院作出(2015)鱼执字第1154-9号、1154-10号执行裁定书,再次进行了续行查封。2020年12月8日,王波与恒企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2014)济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权转让给恒企公司。根据恒企公司的申请,2020年12月16日,我院作出(2015)鱼执字第1154-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恒企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21年1月8日本院依法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济宁市城南家具厂名下位于济宁市市中区,产权证号为济宁国用(2011)第0802110053号的土地使用权。经二次拍卖,2021年3月16日申请执行人恒企公司以12493160元最高价竞得。 另查明,本院查封的证号为中区2008007425号房产,2011年12月2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许某某,抵押债权数额为260万元,抵押债权亦于2020年12月8日转让于恒企公司。因政府征收拆迁,房产已在2020年12月前拆除
判决结果
驳回异议人张树文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合议庭
审判长许新华 审判员蔡艳梅 审判员徐波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瑞
判决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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