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振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皖1203民初3922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振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以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宋振红的起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元,减半收取124元,由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合议庭
审判员张娜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梦雪
书记员刘思佳
判决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