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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刘骏
联系方式:0755-83813999
注册时间:2005-10-12
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南八路12号超多维科技大厦13楼A单元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与国家医疗保障政策配套、受政府委托的健康保险业务;各种人民币和外币的健康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与健康保险有关的咨询服务业务及代理业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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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嘉林、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鲁0285民初4255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莱西市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嘉林与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人险深圳分公司)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嘉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兆经、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友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徐嘉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险金7165.7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1年1月22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购买被告推出的“好医保.长期医疗”保险,按照约定交付了保费。2021年4月12日,原告身体感觉不适,到医院检查后,住院治疗。医保统筹后,个人负担7165.7元。申请理赔遭被告拒绝。原告认为,被告违背约定拒赔,严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请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1、原告于2020年1月28日初次投保了被告的《人保健康悠享保个人医疗保险》保险产品,2021年1月22日再次续保。保险期间为2021年1月29日0时至2022年1月28日24时止,保险责任为个人医疗保险金、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医疗保险金。2、原告本次出险是针对投保前已经患有的同一疾病进行手术治疗,该疾病属于责任免除情形,不在保险责任范围内。3、保前原告应该也是非常清楚地知道其身体患病的情况,原告的病历记载所述2年前已经患有左侧精索静脉曲张的事实是真实可靠的。4、本案为保险合同,保的是未来未知的风险,原告患既往症的疾病情况已属于确然。5、被告已对上述免责条款在销售页面进行明确的提示说明在投保页面,被告一直以区别于其他颜色的字体展示《投保须知》《保险条款》等内容,《投保提示》中以加黑加粗的字体提示投保人阅读《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本产品仅赔付投保后所患疾病。《保险条款》也以加黑加粗的字体明确说明首次投保前所患既往疾病的相关费用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入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6、原告主张的费用有疑。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情况,自费为6906.7元,与其主张费用不一致。并且,退一步,假设是作为正常的符合合同约定的理赔,本产品还有万元免赔额度,其产生的6906.7元不足以抵扣万元免赔额。综上,本案中原告出险疾病属于投保前已存在的疾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赔付责任于法无据,于理不合,请求法院将原告的诉讼请求全部驳回。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徐嘉林于2021年1月22日与人险深圳分公司通过支付宝平台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均为徐嘉林,电子保险单号码20200128102381E,合同生效日:2021年1月29日零时,保险险种:1.人保保险悠享保个人医疗保险基本保险金额4000000元,保险期限1年,月缴保险费14.5元;2.人保金福保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保险期限1年,保险费为赠送;3.人保健康福享如意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10000元,保险期限1年,月缴保险费0.45元。 主要保险条款:《人保健康悠享保个人医疗保险条款》第2.6条责任免除约定:因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3)被保险人在首次或非连续投保时所患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引起的相关费用;7名词释义第7.17条既往症指本合同生效之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1)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接受任何治疗;2)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3)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4)本合同生效前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或体征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 2021年4月12日至4月14日,徐嘉林因精索静脉曲张(左侧)在青岛大学附属医疗住院治疗2天,花费医疗费10415.78元。其中个人负担6906.7元。原告还支出挂号费42元、门诊检查费217元,以上共计支出医疗费7165.7元。其入院记录载明:“患者主诉:查体发现左侧精索静脉曲张2年……”、出院记录载明:“……因查体发现左侧精索静脉曲张2年入院……”后,徐嘉林向人险深圳分公司申请理赔,人险深圳分公司以属于责任免除条款中既往症范围,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为由拒赔。 以上事实,有保险单、保险条款、挂号费、检查费单据、医疗费单据、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拒赔通知、保险流程、当事人的陈述和庭审笔录在案为证,以上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徐嘉林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倪鲁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韩真真
判决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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