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华、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闽09民申113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黄华因与被申请人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禹丰公司)、陈圣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2021)闽0922民初8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黄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本案,判令新禹丰公司、陈圣生依法向黄华支付工程款(履约保证金)137512元;2.案件受理费由新禹丰公司、陈圣生负担。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以两被告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及相应的利息为争议焦点系认定事实错误。黄华请求支付的是部分建设工程款137512元及相应的利息,并不是履约保证金及相应的利息。虽然本案的诉讼请求是判令新禹丰公司向黄华支付履约保证金及相应的利息,但是根据黄华陈述的事实与提供的证据,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欠款纠纷,所谓的履约保证金是新禹丰公司用以偿还黄华的部分工程款,因此本案的基础法律事实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此,原审法院对该部分的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1.原审法院以双方尚未对案涉工程的相关费用进行结算确认,从而不支持黄华的诉讼请求,这是原审法院对证据规则的错误适用。从黄华提交的“福建新禹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古田县城西街道2017年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说明”体现,案涉工程于2019年4月28日结算审核价为115.915万元,其中属于黄华的施工费为74.1086万元。因此,双方虽然未直接结算确认,但新禹丰公司已经明确自认,黄华的工程施工费为74.1086万元,从而可以间接证明,黄华与新禹丰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算。2.退一步讲,案涉工程款未结算确认,其责任在新禹丰公司,举证责任也应当由新禹丰公司承担。涉案工程于2018年11月12日竣工验收,于2019年4月28日结算,审核价为115.915万元。新禹丰公司、陈圣生早已领取了工程款,但是却一直不与实际施工人即黄华直接结算,导致黄华无处索要工程款。根据书证强制提交的证据规则,新禹丰公司应当提交合法的财务会计审计结果,与黄华及时结算确认。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请求对本案再审,并依法改判
判决结果
驳回黄华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陈富强
审判员林斌
审判员易丽容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秀招
判决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