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张鹏等民事经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辽0102民初5072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鹏、张玉宝、王秋华、张军、鲁玉、沈阳洪博医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8203.37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行以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张鹏、张玉宝、王秋华、张军、鲁玉、沈阳洪博医康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8203.37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合议庭
审判员聂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孙荣健
书记员姜悦
判决日期
2021-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