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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贝贝
个体工商户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0
法定代表人:李贝贝
联系方式:--
注册时间:2021-06-08
公司地址:萧县黄口镇北社区王庄村114号
简介:
许可项目:烟草制品零售;酒类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文具用品零售;日用杂品销售;化妆品零售;日用百货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美发饰品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新鲜蔬菜零售;新鲜水果零售;玩具销售;日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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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奎、李小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21)晋0825民初281号         判决日期:2021-09-28         法院: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红奎与被告李小琐、李贝贝、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农财险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红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南俊平、被告李小琐、被告华农财险运城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廉航伟到庭参加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李红奎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贝贝的起诉,本院已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李红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内固定取出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费等各种经济损失122000元;2、判令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于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8日7时左右,被告李小琐驾驶晋XXX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道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泽李线李家庄村北“十”型路口路段时,与自南向北行驶的原告李红奎驾驶的无号牌广本牌110型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受伤,形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后经新绛县XXX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李红奎、被告李小琐各自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该车在被告华农财险运城中心支公司投有保险,华农财险运城中心支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直接向原告赔偿。 被告李小琐辩称:1、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2、我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晋XXX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虽登记在被告李贝贝名下,但我已经实际购买,未办理过户手续。晋XXX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华农财险运城中心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3、事故发生后,我为原告垫付了3656.35元的医疗费,请求一并处理。 被告华农财险运城中心支公司辩称:1、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责任划分无异议;2、晋XXX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我公司同意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3、我公司不承担诉讼费、鉴定费。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小锁为登记在被告李贝贝名下的晋XXX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在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20年8月14日至2021年8月13日。 2020年9月18日7时00分许,李小锁驾驶晋XXX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沿道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新绛县泽李线李家庄村北“十”型路口段时,与自南向北行驶的李红奎无证驾驶无号牌广本牌110型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李红奎受伤,形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原告李红奎受伤当日被送往新绛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顶部头皮裂伤、左额顶部头皮血肿、左肩部软组织挫伤、左肩锁关节半脱位”,住院治疗4天,于2020年9月22日出院,支付住院医疗费2048.35元、门诊医疗费608元,合计2656.35元。因病情需要原告李红奎于2020年9月24日入住运城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肩锁关节脱位”,住院治疗6天,于2020年9月30日出院,支付住院医疗费10680.28元、门诊医疗费61元,后伤残鉴定时,盐湖鉴定中心安排原告李红奎在运城市盐湖区人民医院复查,支付门诊医疗费533.4元,合计11274.68元。期间被告李小琐垫付原告李红奎医疗费3656.35元。2020年10月10日在新绛县XXX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14082512020000023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小锁应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李红奎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2021年1月21日,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经原告李红奎申请,本院委托山西省盐湖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内固定取出费、三期进行司法鉴定,山西省盐湖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盐湖司鉴中心[2021]临鉴字法第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李红奎左肩关节活动功能受限达X(十)级伤残;李红奎左肩锁关节脱位内固定物取出费用为人民币陆仟元(6000元);李红奎误工期120日,护理期30日,营养期3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3500元
判决结果
一、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在晋XXX号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所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李红奎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5724元;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李小琐在交强险赔偿之外赔偿原告李红奎各项损失6298.52元(已付3656.35元);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李红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鉴定费3500元,共计4870元,由原告李红奎负担2435元,被告李小琐负担24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畅英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倩茹
判决日期
2021-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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